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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南昌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新式网络印章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南昌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洪府厅字〔2009〕459号
  • 【发布日期】2009-11-09
  • 【生效日期】2009-11-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昌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昌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新式网络印章的通知

南昌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新式网络印章的通知

(洪府厅字〔2009〕4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近年来,利用伪造印章、假印章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治安。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0]36号)和省公安厅《关于推广和使用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精神,市公安局于2009年6月份在全市全面启动了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目前,我市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后台数据库已实现与市、县行政服务中心印章审批终端全面联网并于10月中旬开始运行。

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形成印章登记、审批、制作、存储、比对、查询等一体化操作,全面规范了印章业的管理,此系统今后将全国联网,通过网络系统可以进行印痕比对和异地查询。通过该系统强大的管理、比对、查询等功能,将极大提高行政机关对印章的管理能力,加大公安机关对利用假印章、假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防控打击力度,有效的保护广大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为维护我市经济领域正常秩序发挥巨大作用。

为了保证公章制作质量和安全,公安部于2000年7月以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形式颁布实施了《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以下简称《规范》),公安部治安局在《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 <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 的通知》中明确要求除人民政府、政协和部队外,企事业单位、院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机构(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部门公章)刻制新印章时,一律按照《规范》的要求在印章上制作印章编码(网络印章)。为此,我市从10月中旬开始利用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审批、刻制新式网络印章(包括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法人章)。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使用和鉴别新式网络印章的知识,提高各单位使用网络印章的自觉性,对新刻印章一律刻为新式网络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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