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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2009年第84号
  • 【发布日期】2009-11-06
  • 【生效日期】2009-11-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2009年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年9月9日正式收到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代表国内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小轿车和越野车产业提交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补贴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2009年10月26日,商务部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于2009年11月3日与美方进行了磋商。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补贴、损害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所代表的支持申请企业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1月至9月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小轿车和越野车产量之和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11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补贴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补贴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

被调查产品名称: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小轿车和越野车。英文名称:Saloon cars and Cross-country cars(of a cylinder capacity ≥ 2000cc)。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所用发动机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主要由发动机、底盘、车身和电气设备等基本部分组成。

主要用途:广泛应用于公路交通运输,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87032351、87032352、87032359、87032361、87032362、87032369、87032411、87032412、87032419、87032421、87032422、87032429、87033221、87033222、87033229、87033311、87033312、87033319、87033321、87033322、87033329、87033361、87033362、87033369和87039000。

三、反补贴调查项目

在提交的申请书中,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向涉案产业和企业提供的补贴项目共计31个。经过审查,本次调查中包括如下申请人指控的补贴项目:

1、《美国能源与水资源开发拨款法案》项下的补贴

2、美国汽车业融资计划项目项下的补贴

3、节能动力车资金资助项下的补贴

4、美国电动汽车计划项下的补贴

5、美国“ATVM贷款项目”项下的补贴

6、美国汽车业重组及资产盘活救助方案项下的补贴

7、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项下的补贴

8、美国能源部对汽车产业发展项下的补贴

9、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支援计划项下的补贴

10、美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项下的补贴

11、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项下的补贴

12、购买美国货法案项下的补贴

13、“购买美国汽车条款”项下的补贴

14、密歇根州向通用汽车公司提供税收刺激计划项下的补贴

15、密歇根州向克莱斯勒公司提供税收优惠项下的补贴

16、密歇根州向福特公司提供税收激励项下的补贴

17、混合动力汽车税收减免项下的补贴

18、燃料电池汽车税收抵免项下的补贴

19、消费者能源税收激励项下的补贴

20、美国出口税收减免项下的补贴

21、克莱斯勒公司获密歇根州和美国汽车工人联合会资助项下的补贴

22、特别环保豁免项下的补贴

23、1984年清洁煤炭技术计划项下的补贴

24、美国“旧车换现金”计划项下的补贴

以下申请人指控的补贴项目不予调查:

1、养老保险担保项下的补贴

2、《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进及现代化法案》项下的补贴

3、1981年经济复苏税务法案项下的补贴

4、1986年税务改革法案项下的补贴

5、《1984年钢铁进口限制法案》项下的补贴

6、石油补贴给美国汽车业带来的补贴

7、美国各州对橡胶轮胎业补贴给美国汽车带来的补贴

四、登记应诉

就补贴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补贴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利害关系方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应诉登记栏目(网址为a href="http://www.cacs.gov.cn" target="_blank" class="content_t">http://www.cacs.gov.cn)下载。

五、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六、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七、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八、本次调查自2009年11月6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0年11月6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2年5月6日。

九、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85093407、85093406、65198497
传真:86-10-65198497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76 65198059

特此公告

附件:反补贴调查应诉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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