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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关于编报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发布文号】财企[2009]215号
  • 【发布日期】2009-10-26
  • 【生效日期】2009-10-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关于编报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报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

(财企[2009]215号)




国资委,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为落实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中提出的“2010年向全国人大提交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4号)等规定,现就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着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重点

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统筹兼顾,留有余地”的原则,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推进中央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节能环保水平,完善企业社保体系,积极开展国际能源资源互利合作,推动中央企业的兼并重组,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编制重点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

1.国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支出。主要用于中央企业兼并重组、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支出和向重点企业补充资本金。

2.提高中央企业核心竞争力支出。贯彻落实十大产业振兴规划,支持中央企业,为扩大内需拉动经济服务的有关支出。

3.中央企业灾后恢复重建支出。继续支持受汶川地震灾害影响的中央企业灾后重建支出。

4.中央企业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支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企[2008]431号),支持以中央企业为主体的重大科技创新,解决制约重要行业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重点支持:清洁、可靠、经济的能源供给与使用技术;资源节约、增储增效技术;重大关键设备研制;新一代通信技术研发等。

5.中央企业重大节能减排项目支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企[2008]438号),支持中央企业实施重大节能减排项目,建设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重点支持现有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及钢铁企业烧结机脱硫改造项目,以及循环经济项目等。

6.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支出(“走出去”专项支出)。用于引导和支持中央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境外矿产资源权益投资,以及境外电力回输项目的投资开发。

(二)费用性支出

1.中央企业改革重组等补助支出。支持中央企业改革重组工作,帮助中央企业解决改革重组中的重点问题等。包括托管中央困难企业的费用性支出、中央企业民口军品配套生产线(设备)的维持维护补助资金支出等。

2.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支出等社会保障支出。根据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组通字[2008]46号),补助困难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专项支出;补助中央企业离退休人员部分统筹外费用支出;补助困难企业职工生活补助支出。

3.其他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

三、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时间

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报时间安排如下:

(一)2009年11月5日前,中央企业将所编制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报中央预算单位,并抄报财政部。

(二)2009年11月15日前,中央预算单位将所编制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财政部。

(三)2009年12月31日前,财政部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批。

(四)2010年1月15日前,财政部将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五)2010年2月15日前,财政部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提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六)财政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30日内批复各中央预算单位。各中央预算单位在财政部批复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企业,同时抄报财政部备案。

四、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要求

(一)各预算单位和中央企业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做好本单位预算建议草案和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确保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完成。如未按规定上报,财政部将直接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二)中央企业应按照财政部统一的预算编制格式和规范的编制方法,详细编制本单位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支出项目计划要由基层单位编制,逐级汇总,各项数据要进行充分论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真实和完整。

(三)各预算单位要认真撰写预算编制说明,详细说明每项预算数据的测算过程,对于一些特别需要说明的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四)2010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系统软件另行下发。各预算单位和中央企业应按照财政部统一下发的编报系统软件、参数完成预算数据的录入、审核和汇总工作。

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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