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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本溪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本政办发〔2009〕97号
  • 【发布日期】2009-07-27
  • 【生效日期】2009-07-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本溪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本溪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本溪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本政办发〔2009〕97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3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紧急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7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现就做好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不仅关系到本溪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广大毕业生的长远发展,更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及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增强政治责任感,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努力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转变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动力,为本溪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人才智力保障。

二、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1.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2009年,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有选择地开发800个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排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同时兼顾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薪酬不低于1000元,分别由市、县(区)财政承担,并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

2.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三支一扶计划”(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的组织实施、岗位设置、高校毕业生接收、安置和待遇落实等工作;加大实施“高校毕业生进社区”和“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工作力度。2009年,全市选派高校毕业生到社区、村工作的人员数量各增加到120名,选派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同等条件优先选派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3.组织实施“辽宁省高校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农村从教计划”。按省要求,将国家“特岗计划”与“辽宁省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毕业生计划”合并实施。通过公开招聘,选聘一部分师范类毕业生到农村乡(镇)中小学任教。

4.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鼓励政策。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和招聘工作人员,要招录、招聘一定比例的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各有关部门在制定招考计划时,要明确招聘比例,市级达到30%,县(区)达到50%,县(区)要重点面向“一村一名大学生”等到农村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到社区、村工作,在原有各项补贴基础上增加失业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费用按原渠道和方式解决。

鼓励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各受援地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要重点招聘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其中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可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招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和经公开招募、自愿服务、按岗选拔、集中派遣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考录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按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或在基层服务的年限计算工龄。

5.实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助学贷款和学费代偿政策。凡是到县属乡(镇)、村工作,且服务期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省、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代为偿还;工作满4年,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所需经费由省、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承担。

6.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兵役或通过部队直接招收担任士官。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认真落实省、市关于此项工作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吸纳和储备高校毕业生

1.以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升级、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时,要把增加就业岗位和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作为项目建设的重要因素和前提条件。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备案、核准时,应将项目建设过程中和项目建成后的用人需求,特别是高校毕业生需求情况一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转送同级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

2.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落实好国家、省、市有关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相关政策,清理影响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对各类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一律取消户籍限制。落实好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落户和档案保管等政策。

3.大力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挖潜增岗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省统一部署,开展“重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挖潜增岗促就业专项行动”,做好对辖区内企业、监管企业、行业内企业用工需求情况的普查,充分挖掘企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挖潜增岗的数量不低于省确定的比例,企业应按不低于现有职工总数1%的比例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市政府将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挖掘岗位数量及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督查。

对各类企业吸纳本溪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财政给予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数额的50%,补贴期限为1年。

对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申请并由市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工商等部门认定,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和重大技改项目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要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方便、创造条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通过创业教育、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支持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高校毕业生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高校毕业生。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高校毕业生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2.要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充分利用市政府设立的大学生创业资金,根据不同的创业项目,以担保贷款、贷款贴息、股份投资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扶持,资金额度由2万元到20万元不等。发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作用,积极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对微利项目,经市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认定后,予以贴息。将辽政办发〔2008〕83号文件规定的对创业带头人吸纳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政策,拓展到所有创业大学生。工商、税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关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3.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人事、劳动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回溪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教育,组织高校毕业生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等活动,并在创业培训的师资力量、培训对象、场地、经费等方面提供保证。

在市人才市场和市劳动力市场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窗口,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登记、跟踪辅导等服务。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设置高校毕业生创业绿色通道,将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资源有效整合,对创业高校毕业生企业工商注册、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政策执行提供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

4.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建立大学生创业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场地,并落实国家、省规定的有关场地、租金、水电费等减免政策,同时,对入园创业项目给予经常性的咨询、指导和跟踪服务。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使“大学生创业园”得到规范管理和有效运行。

五、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1.继续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在对城乡低保及边缘家庭高校毕业生、城乡孤儿高校毕业生等实施就业援助的基础上,扩大援助范围,把单亲家庭、就业特殊困难和农村征地动迁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援助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通过向用人单位推荐、“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高校毕业生进社区计划”和购买公益性岗位等多项措施安置已返溪未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确保全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现100%就业。

2.加强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人事档案管理和就业前免费人事代理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加强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的管理,继续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发放各项补贴。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六、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1.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各级人力资源市场优势,互相配合,及时发布企业供求信息,积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联合招聘活动。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管理,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建立并完善招聘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与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2.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实践活动,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重点面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及钢铁深加工、生物医药、旅游、建材、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支柱产业和重点行业选择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全年至少建成40个省、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广泛征集见习岗位,进入基地见习高校毕业生不少于500人,见习时间、待遇等按照《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就发〔2009〕4号)规定执行。

3.切实开展好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工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摸清企业用人需求及培训要求,做好有培训愿望高校毕业生的报名登记工作,对接培训资源,力争使经过专业转换和技能提升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要充分发挥普惠制培训基地作用,兼顾发挥社会机构的组织作用,将社会需求较少的就业困难专业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困难家庭子女作为重点培训对象,进行专业转换和技能培训,培训费用按国家、省规定由财政部门承担。培训方式以订单式培训为主,兼顾定向培训,培训内容以强化提升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为主,兼顾必要的基础理论学习。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与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相关院校、企事业单位加强联系与沟通,整合资源,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不同需求,动态调整培训内容,开展不同期限、不同专业的个性化培训。

4.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本钢、北钢等国有企业,要设立专门的信息员,将本地区、本单位的岗位开发、吸纳高校毕业生等信息及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验做法,及时报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将加强对各县(区)、各单位的督导,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对各县(区)及有关部门目标考核的内容。

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发用人需求和求职招聘信息,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动态监测和网络招聘、就业指导等活动,逐步实现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网上对接,降低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成本,提高招聘效率。

七、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全面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切实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把就业指导课作为课程设置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突出职业生涯教育。要重视开展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培训和培养工作,提高其专业化水平和指导能力,帮助中职毕业生顺利就业,努力提高就业质量。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拓宽就业渠道,除立足本市外,要加大开辟外省、市以及国外就业市场,对一时难以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积极向外省、市甚至国外输送。政府及各部门的驻外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外省、市就业岗位的信息收集、岗位开发、协调配合等工作,有关部门要为到外埠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档案保管,落实相关政策,解除其后顾之忧。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

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单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负全责。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民生工程,纳入本地区、本单位中心工作,统筹安排,在强化宏观调控,健全完善机制,加强政策引导,提供优质服务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构建完善有效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动机制。市政府将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就业工作问题较多、工作不得力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实行市长约谈制度。

各部门、各新闻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宣传工作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就业指导工作的全过程。要积极宣传党和国家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宣传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成功经验,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农村、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和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的良好舆论导向和社会氛围,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的优化配置和最大限度地实现就业。

附件:2009年本溪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分解表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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