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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县域经济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沈政办发[2009]51号
  • 【发布日期】2009-07-23
  • 【生效日期】2009-07-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沈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县域经济有关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县域经济有关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工作会议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绩效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县域经济运行通报制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46号)精神,推进我市县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县域经济发展绩效评估工作

(一)评估指标。

主要包括县均地区生产总值、县均财政总收入、县均固定资产投资、设施农业建设(分为种植业设施标准小区、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水产养殖示范小区、林地经济等4个子项)、规模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销售收入、县域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到位资金额、县域产业集群建设、县域房地产开发等8项指标。

(二)评估主体及对象。

市县域经济工作办公室牵头,市农委、财政局、林业局、统计局、中小企业局、动监局负责,对东陵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等8个区、县(市)政府进行评估。

(三)责任分工。

市农委负责设施农业建设(种植业设施标准小区建设、水产养殖示范小区建设)、规模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销售收入等2项指标的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总收入和县域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到位资金等2项指标的评估。

市林业局负责设施农业建设(林地经济)等1项指标的评估。

市统计局负责县均生产总值、县均固定资产投资和县域房地产开发等3项指标的评估。

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县域产业集群建设等1项指标的评估。

市动监局负责设施农业建设(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等1项指标的评估。

市县域经济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分析、汇总,提交市县域经济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市政府对相关区、县(市)政府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为省政府对我市县域经济工作的绩效考核提供基础数据。

二、建立县域经济发展工作政策评估制度

市县域经济工作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东陵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等8个区、县(市)政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是:围绕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2006〕9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域经济重点县(市)经济管理权限改革试点的意见》(辽委办发〔2006〕31号)和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政策执行的效果,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改进、完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加强县域经济发展重大项目调度工作

市县域经济工作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建立县域经济项目数据库,每月对县域地区三大产业 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进行调度,了解进展情况,明确需要重点扶持的项目,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措施。对需要省政府帮助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市县域经济工作办公室整理汇总,提交市县域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批后上报。

四、建立县域经济运行通报制度

市县域经济工作办公室负责,每月、每季度对全市县域经济运行情况进行通报。月通报指标主要包括,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县域重点园区情况等3项;季度通报指标主要包括,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实际利用外资额、引进内资额、县域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等8项。各有关区、县(市)要在当月结束后的7日内向市县域经济工作办公室报送月通报基础材料,在当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报送季度通报基础材料。报送的基础材料必须经本地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相关数据要实事求是、准确全面,相关内容要兼顾本地区县域经济发展过程和横向比较情况。

为确保工作效果,由市县域经济工作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研究、调研督查以及重点工作推进,市发改委、财政局、林业局、统计局、中小企业局、动监局等6个部门要各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处级领导负责具体工作对接和落实。各有关区、县(市)政府也要参照市政府做法,认真落实此项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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