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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9〕678号
  • 【发布日期】2009-07-15
  • 【生效日期】2009-07-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9〕678号)




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2009年度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与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交易的请示》(日本兴亚财险〔2009〕001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自发文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与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

请你公司在与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签订2009年度生效的合约再保险合同后15个工作日之内,将再保险合同文本(Slip)上报我会;同时,在每季度末15个工作日之内,将上季度与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签订的2009年度生效的临分再保险合同文本(Slip)上报我会。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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