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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 【发布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南府发〔2009〕62号
  • 【发布日期】2009-06-09
  • 【生效日期】2009-06-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宁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南府发〔2009〕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的指示精神,指导开展被征地拆迁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提高被征地拆迁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构建和谐社会,将我市打造成为区域性国际城市,经市委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对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建设我市小康社会,加快农村改革发展,坚持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走政府主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政府调控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道路,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我市被征地拆迁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

(二)总体目标

通过我市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优化城市布局和调整城市功能结构,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将我市建设成为运作有序、设施完备、治安良好、环境宜人的区域性国际城市,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实现“五个转变”,即由农村管理体制向城市管理体制的转变,由农村集体土地向城市国有土地的转变,由农村集体经济改制为股份制经济,由农村村庄向城市社区的转变,由农村村民向城市市民的转变,确保在被征地拆迁后,被征地拆迁农民达到“有住、有租、有铺、有保”,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基本原则

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开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

补偿安置要充分尊重民意,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不断创新工作理念、思路与方法,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在补偿安置过程中,要公平、公正、兼顾个案,通过补偿安置,使农民达到“有住、有租、有铺、有保”。

2.政府主导、统筹推进的原则

补偿安置需要投入较大的资金,涉及居住、社会保障等社会关系,必须由政府来主导实施,实施过程要统筹做好拆迁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建设、农村基层管理体制改革、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土地征收、社会保障变更等方面的工作。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结合被征地拆迁的实际和农民的意愿,在不违反政策的前提下,要实事求是地实施补偿安置,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强化宣传,引导农民、公司主动参与并积极配合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4.统一政策、标准,依法依规办事的原则

要制定全市统一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并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以及我市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规范操作,使村民变市民工作进入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轨道。

5.试点带动,稳妥推进的原则

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征地拆迁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先易后难、整村稳步推进,先进行补偿安置试点,形成经验后在全市推广。

二、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由市长担任组长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挥部,统筹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相关事宜。成员包括市监察局、建委、发改委、审计局、物价局、公安局、国土局、财政局、规划局、劳动局、教育局、城管局、园林局、房产局、环保局、国资委、民政局、农业局、人口计生委、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它相关部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兼任,其他人员从市直各有关部门抽调,主要负责组织制定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工作方案、政策、改造规划,组织做好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中有关土地、规划、建设、房产等各类手续的办理工作,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资金的监管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城区完成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相关建设试点的审查、选定、管理等工作。

各城区、开发区相应成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组织机构,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按照市级有关方案、政策、规划要求,制定具体的方案和年度改造计划,并作为业主组织开展征地拆迁安置各项具体工作,对辖区内的农民建房进行日常巡查,对“两违”行为进行查处。

三、规划编制和实施步骤

(一)确定补偿安置范围

《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中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用地范围内村庄、园艺场,为本意见所指的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范围。

(二)做好被征地拆迁地区调查摸底

各城区、开发区应该对辖区内需补偿安置的农民人口、职业、土地、住房、生产用房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从中掌握我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工作量、存在困难等问题,并摸清农民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的需求、想法和思想观念,为进一步全面开展工作,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和数据支持。

(三)编制补偿安置规划

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市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规划,对涉及征地拆迁的农村地区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编制规划时要科学合理安排好全市拆迁安置用地和产业预留用地的布局,尽可能有利于被征地单位的生产生活。

属于未来城市发展需要控制、但目前城市建设又尚未征收和改造到的地区,要对区域内农民建设项目进行监控,待城市建设需要时再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四)实施补偿安置步骤

补偿安置工作逐步实现先行建设拆迁安置住房和启动产业安置,落实拆迁安置住房和产业安置用地后再征地拆迁。要按城市建设发展和产业发展需要,并结合各村的地理位置和现状情况,要以“整村推进”的形式,分类、分时段做好安排和实施。除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和住房安置外,同时还应做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基层管理体制改革、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教育制度改革,并对被征地拆迁农民进行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开展采取试点先行的方式,按照政府主导的原则,以项目建设、统征储备、环境综合整治等方式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试点工作。每种类型的试点可选择1-2个,并在2-3年内完成试点建设工作,经验成熟后再在全市范围进行推广和全面铺开,力争在2020年前完成对规划区内村庄、园艺场的补偿安置工作。

四、补偿安置的途径和要求

(一)征地拆迁补偿

土地的征收逐步按“同地同价”的原则实施补偿。进行征地时,尽可能采取预留产业用地、实物补助的安置途经,对被征地拆迁地域没有条件安排产业预留用地或进行实物补助的,可采用异地安置或自谋职业补助的方式,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的生活来源得以保障。

要在建设农民安置房的同时对涉及住房安置的农民,启动产业安置工作,保证被征地拆迁农民有长期稳定的生活来源。

房屋拆迁补偿可采取政府指导价格或参照城市房屋拆迁方式进行,具体补偿办法视被拆迁房屋的建房报建手续办理实际情况而定。建房相关手续齐全的房屋,应按规定给予补偿;没有或仅有部分建房手续证明的房屋,应从尊重历史事实,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对房屋的建设情况进行鉴定和审查。符合建设规定的,给予补办相关建房手续证明并给予补偿,补办手续需交纳的费用从补偿款中扣除;不符合建设规定的,拆除后不予补偿。由于客观历史原因没有办理用地批准、规划建设等手续的,应针对这一特殊情况明确房屋产权认定的办法和补偿的标准,以指导该类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全市征地拆迁工作。

对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应根据不同时期城市的经济发展和建设情况合理地进行调整。

对政府投资项目和项目业主自筹资金项目的征地拆迁实行征地包干制,由各城区(开发区)统筹实施征地和拆迁工作。

加强对征地拆迁及其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要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按照规定的比例做好补偿安置资金的分配,要加强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工作,对补偿安置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未落实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不得批准征地。

(二)住房安置

被拆迁房屋农民住房安置,采取以申购政府统建的安置房为主,申购经济适用房、“两限房”、购买商品房、自建安置房以及入住廉租房为辅的多样化住房安置方式。

按照逐步实现“先建安置房、再征地拆迁”的工作思路,优先建设拆迁安置房,原则上不建或少建过渡房。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政府定价、统筹分配的原则,并纳入我市城建计划,重点推进。根据需要可采取“政府主导”、“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指导,农民自建”等运作方式,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分别由有资质的国有开发建设企业、村委会实施建设,建设资金采取政府出资或借支、开发建设单位筹措、农民筹集等方式解决,并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住房安置要遵循就近安置的原则,征地拆迁的地域不具备建设安置房或比较偏远,生活和市政等公共设施配套较差的,住房安置可考虑采取异地安置的方式,在辖区内或全市安置房范围内统筹安排。

安置房要按现行规划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并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和验收,应为安置房购买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安置房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安置房销售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房产、审计等部门参照我市经济适用房价格和安置房的建设情况合理确定,农民购买价格不含安置小区内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的建设费用。政府参与建设的拆迁安置小区配套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的,如周边道路、学校等,由政府出资建设;安置房建设成本价和销售价的价差部分由市级和城区按比例负担。

被征地拆迁农民可按现行政策购买政府统建的安置房。购买的安置房,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按照政府依法所定的标准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上市进行交易。重大建设项目亟需拆迁而又无法采取以上方式进行安置时,可由政府购买部分商品房进行安置。

被征地拆迁农民选择申购“两限房”或者购买商品房的,可按规定在其选择的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基础上,给予适当补贴。

因被征地拆迁农民本身经济条件确实没有能力购买规定面积安置房的,可按规定申请政府补助。对确实无条件购买的部分面积可实行承租,租赁期间可申请按原购买合同确定的价格购买其租赁的部分,已支付的租金可充抵购房款;也可以按有关规定选择廉租房的方式先行安置,待其有条件后再购买安置房,已支付的租金扣除基本运营费用后可充抵购买安置房的房价;或按规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购买安置房,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但不得购买其他安置住房。

涉及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农民因征地拆迁需进行住房安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对需安置人员按政策规定的标准安排回建宅基地,可按标准建设联排式住宅,鼓励建设公寓房;禁止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安排回建宅基地。

(三)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被征地拆迁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提高被征地拆迁农民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其转移就业作为就业培训工作重点,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作为社会保障工作主要目标。

逐步建立被征地拆迁农民社会保障长效机制。被征地拆迁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原则上由被征地拆迁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共同承担。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直接将政府承担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负担部分纳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劳动保障部门要商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征地项目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并根据政策的要求适时做好被征地拆迁农民技能培训、岗位推荐和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的办理工作。对本意见下发前已被征地拆迁农民(包含城中村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要统筹考虑,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整合,妥善解决。

1.培训、就业保障

将2000年以来仍属于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拆迁农民(包含城中村农转非人员),纳入年度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按规定免费接受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以及相应的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其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根据产业现状和产业发展方向及岗位需求,同时结合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就业意愿,通过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引导性培训等多种方式提升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就业技能,促进其转移就业。

集体经济改制后成立的股份经济实体,应优先安排原有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就业;征地后落地的企业在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就业或定向招收其子女入企工作;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可以安排被征地拆迁农民就业。

2.基本生活保障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将被征地拆迁农民中鳏寡孤独、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纳入社会救助体系。

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拆迁农民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施统一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的人员,按规定根据年龄段一次性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处于劳动年龄段未就业且没有收入来源的被征地拆迁农民,已参加失业保险的,经核实可在规定年限内按月发放一定数额的失业保障金。

3.养老、医疗保障

将被征地拆迁农民整体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并鼓励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被征地拆迁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被征地拆迁农民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有一定规模的拆迁安置小区规划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服务站,为被征地拆迁农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服务。

将被征地拆迁农民整体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区分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缴费办法。被征地拆迁农民履行缴费义务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拆迁农民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经核实批准可给予分期缴费的优惠照顾。

被征地拆迁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中应由个人、集体承担部分,由政府财政拨付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计划生育保障

被征地拆迁的农业人口成建制转为非农业人口之日起五周年内执行农业人口生育政策,满五周年即执行非农业人口生育政策。

5.教育保障

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子女由于家庭住址变动需要转学的,教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安排转学并办理相关手续。

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免费和高中、大学教育阶段补助政策以及经费保障机制。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按其就读的学校享受相应的免费教育;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免学费,被征地拆迁农民及其子女参加普通高考被高等院校录取的、参加成人高考被高等院校录取的、参加自学考试获得学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的学费补助。

(四)各项社会制度改革

1.进行集体经济的股份制改革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研究确认并公示,经村民会议讨论确定资产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后,按有关规定开展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改制后组建的经济组织,承担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负责原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

按规定预留的产业用地、实物补助、征地补偿款分配后的节余部分等,作为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后的新经济实体的资产一并列入股份制改革的范畴。

2.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在全市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全市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在此之前,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应办理农转非手续,转为城市非农业居民户口,农转非手续由公安部门统一办理。

3.进行基层管理体制改革

村民农业户口变更登记为城市居民户口后,按规定撤销被征地拆迁农民的村委会建立社区居委会,新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及居委会干部享受现行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居委会干部的待遇,并按规定可给予一定数额的开办费、提供办公场地和配备办公设施。

五、补偿安置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舆论宣传力度

发挥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舆论导向作用,通过电台、电视、报刊、墙报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典型、推广经验,跟踪解剖存在问题,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强化基层宣传工作,积极向被征地拆迁农民宣传征地拆迁工作的意义、目的和任务,宣传解释补偿安置的相关政策,使被征地拆迁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挥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征地主体,要做好所辖区域的征地工作,负责征地事务和信访事项的管理,落实责任。

(三)建立专项资金

设立征地拆迁资金专户。专户资金专项用于征地拆迁中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和相关工作经费。专户资金主要由市财政根据审核的征地经费进行拨付,专款专用。

建立补偿安置工作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征地拆迁项目。主要用于安置房建设成本与售价价差补贴、安置房和三产用地变性的资金垫付及由此形成的费用成本、其他没有资金来源的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范围内的支出项目。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有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年度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申请上级补助等。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每年年初以扣划的形式一次缴入专项资金,并由市财政统一管理,年度预算规模及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必须上报市政府审批。

(四)完善各项配套政策

各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具体落实征地资金管理、户籍管理、被征地拆迁房屋土地权属认定等各项工作。

落实优先优惠政策。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产业用地和安置房建设用地的层高、容积率,对于采用公寓式住宅形式建设安置房的,提高安置房建设用地容积率后集约出来的安置用地,经被征地拆迁农民集体同意后,将集约出的安置用地评估作价,作为社会事业改革时抵扣村民应支付的社会保险金,或以产业预留用地的形式,入股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新经济实体。拆迁安置小区应适当配置一定比例的商业用房,商业用房出租部分所得收益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用,减少被拆迁农民生活支出。对于异地建设安置房和安排产业用地时,按征地面积给予被征地村(组)一定的补贴。在进行住房安置时,对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的份额。被征地拆迁农民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民营企业优惠政策和城镇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政策。

安置房的建设按照现行规定需缴纳的各种费用中属市本级财政收取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给予减免,不能免的按照最低限度收取。

在补偿安置工作中,涉及为被征地拆迁农民办理各项手续的部门要简化程序,为被征地拆迁农民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或项目业主统一组织办理,不推卸,不留问题死角,保证被征地拆迁农民真正享受到各项优惠政策。

(五)做好被征地拆迁地区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发现文物或遇到疑似文物,应报请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并对文物进行保护。对发现文物或疑似文物的,应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调查报告后,再进行征地拆迁工作。

(六)结合征地拆迁房屋合法权属的认定严厉打击“两违”行为

市一级应成立专门的队伍,按规定对农民的“两违”行为进行确认并做出处罚决定,协同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打击“两违”相关工作。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辖区范围内的农民建设行为的巡查,发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及时上报和依法制止,对于已确认的违法建筑,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坚决予以拆除,不予补偿。

对被拆迁人属历史原因形成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所建设的房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政策。

进一步提高对“两违”行为确认的准确性,强化打击力度,可采用一些先进高科技手段(如卫星遥感、定期航拍等)对市区内农民建房行为进行监控。

(七)加强信访,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各城区(开发区)要建立和完善纠纷矛盾排查和调处机制,妥善处理辖区的信访问题,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的诉求,积极化解纠纷和矛盾。征地拆迁工作中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要及时解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城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尊重历史和不违反原则性政策、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采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考虑实际情况个案处理,履行政府承诺,优先解决农民的生产、生活等方式,取得被征地拆迁农民理解支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八)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工作

要按照集中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工作要求,尽快制定应急预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涉及面广的重大问题进行疏理,由各城区(开发区)制定详细的实施工作方案,做好预防,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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