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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55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55号
  • 【发布日期】2009-06-04
  • 【生效日期】2009-06-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5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55号

关于换发2005年《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05年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将于2009年有效期满。经研究决定,已取得资格证书并到期的人员不再参加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从业资格全国考试,于2009年7月10日至8月10日在线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后发新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加培训的人员

持有2005年《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报名办法及程序

参加培训的人员请于2009年7月10日起登陆http://www.ciq.org.cn(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网站)或http://jyjd.ciq.org.cn(检验鉴定服务网)注册报名帐号、填写个人信息。

三、培训方式、内容

报名人员获得登录帐号和密码后可在线参加相关知识的学习及考核,合格者打印凭条。

四、领取新证书时间

2009年8月10日以后,相关人员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官证或港、澳、台返乡证)、培训合格凭条和从2005年至今的检验鉴定机构从业证明表(表格在http://jyjd.ciq.org.cn网站下载)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领取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上述材料不齐全者,不予颁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其他事项

(一)咨询电话:010―82024318,010-82024325。

(二)请考生随时登陆网站http://www.ciq.org.cn或http://jyjd.ciq.org.cn了解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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