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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谭建忠等8名同志记功的决定
  •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2009〕74号
  • 【发布日期】2009-05-20
  • 【生效日期】2009-05-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谭建忠等8名同志记功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谭建忠等8名同志记功的决定

(洛政〔2009〕74号)




根据市绩效办考核结果,经审核,2006年度、2007年度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绩效考核先进单位的有宜阳县、涧西区、西工区、市人事局(编办)、市财政局5个单位。按照《洛阳市绩效考核办法》(洛发〔2008〕1号)文件第四章第十三条“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绩效考核先进单位的,对其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记三等功一次”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上述5个单位原主要负责人谭建忠、阎中洋、刘湖镜、李良龙、张世敏、邬晓芒、杨进学、谢留峰分别记三等功一次。

希望受到记功奖励的同志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再创佳绩。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向受记功奖励的同志学习,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洛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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