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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可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等448个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械[2009]208号
  • 【发布日期】2009-05-10
  • 【生效日期】2009-05-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可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等448个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可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等448个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9]208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2009年1月9日至11日,国家局组织专家组对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与复评审。经审查,认可该中心对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等448个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进行检测的资格(见附件)。有效期5年。

附件:认可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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