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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天津市华明高科辐照有限公司钴-60辐照装置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9〕249号
  • 【发布日期】2009-03-20
  • 【生效日期】2009-03-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天津市华明高科辐照有限公司钴-60辐照装置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天津市华明高科辐照有限公司钴-60辐照装置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

(环办函〔2009〕249号)




天津市华明高科辐照有限公司:

2009年1月14日,我部对你公司的钴-60辐照装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辐照装置在安全管理、联锁系统及放射性污染防治等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立即进行整改。现通知如下:

一、理顺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责任,不得将辐照装置委托给无使用资质的单位运营。

二、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加强人员培训,重新审定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三、你公司应按照《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GB17568-2008)的要求进行全面自审和整改。

四、即日起不得启用该辐照装置。如果违反规定,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五、你公司在完成上述整改后,应向我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行。

六、我部委托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协同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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