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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南府办〔2009〕23号
  • 【发布日期】2009-02-12
  • 【生效日期】2009-02-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宁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09〕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通知的通知》(桂政发〔2008〕32号)文件精神,在《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南府办〔2004〕125号)的基础上,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各县区(开发区)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本县区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管理机制。

二、在我市务工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以下材料到市或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办理入学手续。①家庭户口簿和父母的身份证;②父母双方在我市的暂住证(有效期一年),父母双方在我市居住的证明(所列证件之一:市内居住房屋的产权证、购房合同备案证明、当地居委会出具的房屋居住租赁证明);③父母务工就业证明(所列证件之一: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学生原就读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就学(或转学)证明;④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市或县区(开发区)教育局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就读。市本级、各县区(开发区)财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三个增长”的要求,逐年递增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对接收人数较多的公办学校在经费安排上给予倾斜。

三、各县区(开发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调配现有的教育资源,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充分挖掘公办学校潜力,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在校长和教师配备上予以支持,保证学校的基本需要。

四、对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县区(开发区),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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