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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绿色卫士”环保先进人物宣传表彰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7〕95号
  • 【发布日期】2007-03-13
  • 【生效日期】2007-03-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绿色卫士”环保先进人物宣传表彰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绿色卫士”环保先进人物宣传表彰工作的通知

(环函〔2007〕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大力宣传表彰先进人物的批示精神,进一步促进和推动公众参与环保事业,经研究,总局决定在今年“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表彰一批环保“绿色卫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按照《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度“绿色卫士”评选办法》(见附件一)的有关规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做好考察的基础上,向总局推荐一名“绿色卫士”人选。

二、总局收到推荐材料后,将组织有关方面的领导和专家进行评审,遴选出10―15名候选人,进行考察。

三、候选人名单将在中国环境报和国家环保总局网站公示。对最终确认的候选人,总局将在今年“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进行表彰,授予“绿色卫士”荣誉称号。

四、推荐和申报工作由省级环保宣教部门负责,并请于4月20日前(以寄出日期邮戳为准)将《2007年度“绿色卫士”推荐表》(见附件二)报送总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宣教司 赵莹 胡勘平 严惠清

电话:(010)66556058(010)66556057

传真:(010)66556053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100035

电子邮件:ghxjb@sina.com.cn

附件:1、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度“绿色卫士”评选办法

2、2007年度“绿色卫士”推荐表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一:
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度“绿色卫士”评选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鼓励公众参与,宣传表彰先进典型人物的重要批示,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在2007年“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表彰一批环保先进人物,授予“绿色卫士”荣誉称号。评选办法如下:

一、评选宗旨

“绿色卫士”是政府鼓励常年在基层积极参与环保,投身环保事业先进人物的一项社会性宣传表彰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将每年评选出10-15名先进人物,在“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授予“绿色卫士”荣誉称号,以激励为我国环保事业做出贡献的基层或民间环保人士,吸引和动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环保并积极为环保做贡献的社会氛围。

二、评选范围

“绿色卫士”是表彰、宣传那些常年坚持从我做起,从身边的事做起,践行科学发展观,在环保公益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产生广泛影响的基层或民间人士。表彰范围包括公务员、企业家、学者、新闻从业者、非政府组织成员、学生、工人、农民等各界基层环保人士(环保系统从业者除外)。

三、评选标准

(一)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环境意识,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支持、参与并推动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开展。

(二)长期坚持从我做起,从身边的事做起,积极参与环保工作,事迹感人,具有先进性和典型性。

(三)对环保事业做出具体贡献,其先进事迹对社会公众具有明显的带动、导向和示范作用。

四、推荐方式

请各省环保宣教部门向地方征集民间基层环保人士,进行选拔,于4月20向总局报送一名候选人。总局将组织评审委员会,从中评选出10-15名先进人物,进行考察后公示。最终确定人选将由总局在今年“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授予“绿色卫士”称号,并统一组织进行宣传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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