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第二批涉台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划定的批复
  • 【发布单位】厦门市
  • 【发布文号】厦府〔2009〕34号
  • 【发布日期】2009-02-12
  • 【生效日期】2009-02-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第二批涉台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划定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第二批涉台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划定的批复

(厦府〔2009〕34号)




市文化局、规划局:

你们《关于报送第二批涉台文物古迹保护范围的请示》(厦文〔2008〕375号)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市文化局、规划局关于厦门市第二批涉台文物古迹保护范围的划定,请抓紧做好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的设置和建立等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加强文物保护。

附件:厦门市第二批涉台文物古迹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一览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二月十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