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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1-08
  • 【生效日期】2009-0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

关于防止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博拉出血热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12月26日报告,刚果民主共和国暴发埃博拉出血热。共发现34例可疑病例,9例死亡,2例经实验室证实。为防止埃博拉出血热传入我国,保护前往该地区人员的健康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人员,如发现有发热、肌痛、出血、皮疹等症状的,入境时应主动向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对来自刚果民主共和国人员的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的或口岸现场发现的埃博拉出血热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应当实施隔离等必要的医学措施,对病人的分泌物、排泄物以及病人接触过的其他物品应实施严格的消毒等卫生处理措施,同时注意做好个人防护。

三、准备前往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有关信息,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查询相关信息。

四、埃博拉出血热是由埃博拉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出血性传染病,潜伏期3至18天,主要通过患者的血液和排泄物传播,临床主要表现为急性起病,发热、肌痛、出血、皮疹和肝功能损害。前往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人员应注意避免与可疑病人接触,旅行中或回国后一旦发现有上述埃博拉出血热相关症状的,应尽快就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有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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