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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1-08
  • 【生效日期】2009-0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

关于防止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播的公告




据卫生部2009年1月6日通报,北京确诊1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死亡病例。另据世界卫生组织(WHO)2008年12月报道,本月内,埃及Assiut省、印度尼西亚廖内省、柬埔寨出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目前为人高致病性禽流感高发季节,为防止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播,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地区的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头痛、全身不适等症状的,出入境时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口岸检疫人员要加强对来自上述地区的出入境人员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卫生检疫工作,对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要仔细排查,对发现的人高致病性禽流感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要及时采取医学措施。

三、前往上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地区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了解该地区的疫情,掌握禽流感的预防方法。旅行中或旅行后发现禽流感相关症状者,应立即就医,并在出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四、检验检疫机构应在口岸加强禽流感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出入境人员防病意识。前往上述地区的人员要避免接触禽流感患者、染病禽类及其粪便或沾染了粪便的灰土、泥土;避免食用生的或未煮熟的禽肉;在疫情暴发点、禽类养殖、销售、屠宰、加工场所要采取戴口罩和手套等防护措施;勤洗手;要对禽流感病毒可能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3个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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