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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制度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8]30号
  • 【发布日期】2008-11-03
  • 【生效日期】2008-1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制度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制度

(晋政发[2008]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专院校:

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8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职责,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总工会、太原电监办共同参与,组成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联合执法方式
(一)定期联合执法。根据国家、省有关安排,省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定期组织1-2次针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等企业的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检查地方人民政府及各个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非法生产、经营行为问题;重大安全隐患问题。
(二)专项联合执法。省危险化学品联席会议提出的安全生产领域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如涉及多个部门,由危险化学品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提名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专项联合执法。
(三)临时性联合执法。在日常安全大检查中发现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如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可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指派负有主要职能的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临时联合执法。
第四条 工作要求
(一)联合执法要依托省政府安委会和省危险化学品联席会议,充分发挥联合议事、互通信息、相互配合、资源共享、联合行动的优势,实施有效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二)联合执法行动应有方案、有目标、有措施,行动结束有总结,总结材料应抄报省政府安委会和省危险化学品联席会议。
(三)联合执法行动中,各联合执法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执法程序。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参照本制度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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