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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33号
  •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发布文号】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33号
  • 【发布日期】2008-11-03
  • 【生效日期】2008-1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33号

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31号)及凭证式国债发行的相关规定,现将人民银行10月30日下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后,2008年凭证式(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的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1.2008年10月30日后(含10月30日)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3年期下调至5.17%,5年期下调至5.53%。

2.2008年10月30日前(不含10月30日)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即3年期5.53%,5年期5.98%。

3.2008年10月30日后(含10月30日)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0.72%计息,满1年不满2年按2.88%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3.87%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5.13%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5.31%计息。

4.2008年10月30日前(不含10月30日)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31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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