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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282 号
  • 【发布日期】2008-09-10
  • 【生效日期】2008-09-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的批复

(闽政文〔2008〕282 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设立厦门东南职业学院的请示》(闽教发〔2008〕73号)、《关于将申请设置的厦门东南职业学院校名更改为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的请示》(闽教发〔2008〕102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和省政府《关于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事宜的通知》(闽政文〔2000〕28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设立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校名定为“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院址设在厦门翔安文教区。

二、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是实施专科层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职业学院。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到2012年达到5000人。

三、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属民办院校,由张文彬、林永忠、林秉国、朱明贵、蔡贤贵举办,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和省教育厅分工负责管理。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长、董事名单须报省教育厅备案,院长须经省教育厅核准后聘任。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学院实行民办学校的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制定办学方案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教学、人事、财务和财产管理等各项制度。

四、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所需经费由学院举办者自筹。学院举办者要确保建设资金的落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过户至学校名下。

五、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学院的专业设置和调整,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

七、希望你们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二○○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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