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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等三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发布文号】税委会[2008]31号
  • 【发布日期】2008-09-08
  • 【生效日期】2008-09-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等三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等三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的通知

(税委会[2008]31号)




海关总署:

我国已与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完成了首批零关税商品范围的政府间换文协议,与科摩罗联盟和刚果民主共和国完成了第二批零关税商品范围的政府间换文协议。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上述三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具体清单详见附件1和附件2)实施关税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

附件:1. 给予东帝汶民主共和国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
2. 给予非洲科摩罗联盟和刚果民主共和国第二批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

二○○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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