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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搬迁隋唐洛阳城遗址宫城核心区内洛玻集团意见的函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保函〔2008〕918号
  • 【发布日期】2008-09-03
  • 【生效日期】2008-09-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搬迁隋唐洛阳城遗址宫城核心区内洛玻集团意见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搬迁隋唐洛阳城遗址宫城核心区内洛玻集团意见的函

(文物保函〔2008〕918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

你府《关于搬迁隋唐宫城核心区内洛玻集团的情况报告》(洛政文〔2008〕15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隋唐洛阳城遗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列入“十一五”期间国家重要大遗址保护专项,具有极高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其保护与研究十分重要。整体搬迁隋唐洛阳城遗址宫城核心区内的洛玻集团符合大遗址保护的根本需要,有利于丝绸之路申报世界遗产工作的开展,是正确而必要的决策。我局将对此项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

为有效推进和落实洛玻集团的搬迁和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保护,请你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专业考古研究机构和相关科研单位,共同开展以下工作:

一、在启动洛玻集团整体搬迁的同时,应抓紧制订隋唐洛阳城宫城遗址区域的考古工作计划,加强调查勘探,廓清地下遗存的范围、分布和性质,为未来该区域乃至整个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二、鉴于洛阳玻璃厂建成已有五十余年,应对其建筑及生产、生活设施进行调查评估,核定其作为工业遗产的价值,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洛玻集团搬迁后遗留厂房、设施的处理方案。

三、应抓紧编制《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规划》,统筹考虑遗址内各时期、各类型遗存的保护、展示以及环境治理、景观控制等问题。

专此。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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