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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
  • 【发布文号】环发〔2008〕75号
  • 【发布日期】2008-08-25
  • 【生效日期】2008-08-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环发〔2008〕75号)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按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专家论证会。专家组一致通过了4个园区的建设规划论证。

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经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

二、请你们按照建设规划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要求,组织园区建设,认真实施规划中的重点项目,待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达到有关要求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验收。

三、建设过程中应及时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园区建设进展情况。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科技部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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