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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8〕54号
  • 【发布日期】2008-07-16
  • 【生效日期】2008-07-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科学合理细化行政处罚标准,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权力,预防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实施范围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部门(包括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

三、工作目标

通过细化行政处罚实施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公正、公开,做到行政处罚合法并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实施行政处罚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四、工作任务

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建立健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各项制度。

(一)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已经完成的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梳理工作基础上,详细归纳本部门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为若干行为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违法行为阶次与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

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根据我市实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般要求是:

1.一般基准: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内,根据违法行为阶次确定不同的行政处罚基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降低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对符合上述条件、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可以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对当事人适用较轻处罚种类或在法定罚款幅度内降低一个阶次进行处罚,但不得突破法定最低罚款限额。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高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3)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5)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

5.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3)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等重新作出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对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调整。

(二)建立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类比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按照行政处罚基准作出的处罚案件进行总结归纳,针对每一类违法行为归纳出同类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作为该行政执法机关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即对树立典型案例之后发生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情况与典型案例相当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在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与典型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

适用典型案例类比制度,不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作出例外的裁量。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公示制度

在已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完善公示内容,将行政处罚基准和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内容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其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通过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向当事人作出说明。履行告知程序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会后,制作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书面说明书,说明接受或不接受陈述、申辩、听证内容的理由,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五)完善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1.下列案件应当按照《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机关以及备案时间期限上报备案:

(1)因特殊情况,行政执法机关未按照本机关行政处罚基准或典型案例实施行政处罚的;
(2)减轻行政处罚的。

2.按照上述要求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上报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同时报送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理由说明书。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7月15日前)。召开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会议,部署工作任务。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本地区、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动员,制定工作方案。
(二)制定处罚基准阶段(2008年7月15日―10月15日)。市级各行政执法机关结合执法实际,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和行政处罚一般性标准,建立本部门行政处罚基准制度,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取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意见。
(三)审查阶段(2008年10月15日―11月15日)。市级各行政执法机关于10月15日前将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标准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公布实施阶段(2008年11月15日―11月30日)。市级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经审查同意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标准实施处罚。在自由裁量标准正式实施后,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实备案制度,逐步建立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类比制度,作为实施行政处罚参照依据的典型案例应当向社会公布。
(五)向区、县(市)延伸阶段(2008年11月15日―12月30日)。各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相应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并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各县(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参考相应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经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同意后公布实施,同时建立健全相应制度。
(六)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2月1日―12月30日)。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代市政府对各地区、各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要按要求整改。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推进依法行政,深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切实提高对合理行政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实施行政处罚不但要合法、更要合理,实施处罚不但是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权力、更是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责任的观念,高度重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统筹安排,抓好落实。
(二)明确职责,确保质量。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详细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选择法律素质较高、熟悉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认真研究制定自由裁量标准。要抓好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学习培训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新的处罚标准和工作程序、工作制度,确保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加强督导,搞好协调。市级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时,要认真借鉴市地税局和其他城市有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注意与上级机关有关工作要求保持一致,并要加强对区、县(市)下级机关的指导,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市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推进工作。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相关制度,对不按要求开展工作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单位,并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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