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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8〕384号
  • 【发布日期】2008-06-26
  • 【生效日期】2008-06-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函〔2008〕384号)




各汽车生产企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现就《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 18352.3-2005)第三阶段限值(以下简称“国三标准”)的实施提出以下要求:

一、2008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和M类轻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三标准的要求;从即日起,我部将全部撤消以上只符合国二标准的车型公告。

2008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的第一类汽油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六座,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kg的M1类汽油车)必须加装车载诊断(OBD)系统。

二、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有关企业申请,经商有关部门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所有在上海、南京、杭州、深圳市等城市以及机动车污染严重的城市销售和注册登记的N类轻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三标准要求,其余地区N类轻型柴油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可过渡一年。

三、轻型车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已定型的车、机型的环保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我部将加大生产一致性检查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和弄虚作假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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