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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颁发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安装许可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8〕29号
  • 【发布日期】2008-04-08
  • 【生效日期】2008-04-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颁发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安装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颁发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安装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8〕29号)




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更换民用核承压设备安装许可证的请示》(苏电一建工程〔2007〕119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安装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具备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同意向你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安装许可证》(国核安证字A(08)01号)。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安装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在安装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安装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安装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机械设备安装活动,确保核安全机械设备安装质量。

附件: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安装许可活动范围



二○○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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