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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活动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8]18号
  • 【发布日期】2008-03-31
  • 【生效日期】2008-03-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活动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活动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穗府办[2008]1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是清明节被确定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的第一年,预计节日期间前往全市各祭扫场的人流、车流将比往年更为集中,安全保障工作任务的压力进一步增大。为引导群众出行祭扫,确保祭扫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近期分别下发《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8号)和《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群众祭祀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8]103号),要求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祭扫的安全保障工作。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形成政府牵头,民政、公安、交通、卫生、市政、林业、工商、物价、市容管理、城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做到各项处置及时妥当,措施得力有效,安全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群众财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确保清明祭扫安全

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的殡仪馆、公墓、骨灰楼等群众祭祀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指导和督促殡葬服务单位抓紧制订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引导群众有序祭扫;要以提高群众对祭扫工作的满意度为要求,细化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防止和避免服务纠纷的发生。公安部门要会同交通等部门制订交通疏导方案,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合理疏导交通和人流,避免人流、车流过度聚集,保障祭扫场所周边的交通畅通;要协助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维持秩序,及时处置祭扫活动中的治安案件。交通部门要加强运力调度,合理增加前往祭扫场所的车辆和班次,延长车辆运营时间,满足群众出行需要;各客运站和码头要加大安全检查力度,确保群众出行安全。市政部门要认真监控祭扫场所周边市政道路和设施的安全使用状况,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疏导。林业部门要组织专业队伍,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加强节日期间巡查密度,随时应对森林火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分别在银河公墓和中华永久墓园现场各停放1台消防车备用。应急机构要组织加强应急值守,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要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订、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应急状态下指挥系统畅通,信息报送及时,事态性质把握准确,应急工作快速有效。

三、大力宣传、正确引导,推动祭扫文明有序

要以“文明祭祀、平安清明”为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引导群众进一步树立健康、文明、环保的祭扫观念,坚决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和祭扫陋习;要积极推广植树、献花等祭扫形式,不断满足群众文明健康的祭扫需求;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及时沟通,准确发布祭扫路线、交通疏导等信息,引导群众主动错开高峰时段祭扫。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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