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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焦作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3-12
  • 【生效日期】2008-03-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豫办〔2003〕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1.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当前,全市社会总体上保持和谐稳定,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推进,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许多热点和难点问题,由此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社会秩序。人民调解作为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具有贴近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民情、灵活便捷等特点和优势,能够及早发现、主动预防、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2.人民调解工作是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七大对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人民调解工作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在社会生活中,大量矛盾纠纷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各级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参与调解城乡建设、土地承包、企业改制、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涉及民生问题的矛盾纠纷,有利于实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终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多措并举,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3.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和城市社区建设,进一步巩固和规范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化解疑难复杂纠纷、指导村(居)调解组织开展工作的作用。着力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重点推进市直重点企业调解组织建设。创新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的自律性调解组织,积极推进工业集聚区、流动人口聚居区、毗邻接边地区、企业周边地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旅游风景区、消费者协会等建立调解组织,形成以乡镇(街道)调解组织为主导、村(居)企事业调解组织为基础,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为补充的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的需求。

4.大力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条件,进一步调整、充实、健全人民调解员队伍。同时,积极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察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退休教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适时推行“首席调解员”制度,推进调解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原则上,每个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应配备2―3名专职调解员。厂矿企业及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建立相应的专兼职调解队伍。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分层次的培训网络,对调解员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定期轮训,经常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院庭审等活动,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政策法律水平和调解纠纷能力。

5.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广泛开展规范化、标准化调委会创建活动,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六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场所落实、经费落实、补贴落实)、“六统一”(标牌统一、印章统一、标识统一、程序统一、制度统一、文书统一)的标准。进一步明确调解范围、规范调解工作程序,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重大纠纷会审、回访等制度,制定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纪律,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管理。

6.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着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仲裁调解、司法调解为协同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不断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指挥中心建设,积极调处辖区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在乡镇(街道)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负责组织、分流、督办一般矛盾纠纷和调处较大矛盾纠纷,实现“大事不出乡(镇、街道)”的责任目标。同时,在辖区组建专职民调信息员队伍,负责排查收集各类矛盾纠纷等重大信息,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在农村(社区),主要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的责任目标。

三、加强领导,为人民调解提供有力保障

7.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的要求,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每年要编报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足额拨付到位,并经常监督检查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杜绝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经费挪用等现象。

8.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司法所直接承担着组织、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加强司法所建设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意见》(司发〔2005〕11号)的要求,有效整合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的人力资源,将警力向基层加强,为基层司法所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要抓住国债投资司法所建设的机遇,落实市、县、乡三级配套资金,确保完成司法所建设任务。

9.加强人民调解与焦作仲裁委员会及所在县(市)区仲裁办事机构的沟通与衔接。对通过调解,双方愿意使用仲裁调解文书或裁决文书的,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应积极协助进入仲裁程序,妥善依法解决争议。

10.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要与人民法院联合开展诉前、诉中人民调解工作,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按照“能调则调”的原则,在当事人起诉或申请立案时,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协助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人民调解组织可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案件进行调解。

11.强化工作责任。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责任目标管理体系和考评、奖惩机制,确保人民调解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强化督导,加大查处力度,对因信息漏报、瞒报、不及时上报或因调处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扩大和激化,发展成群体性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调解员和信息员的责任,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市政府决定,每两年召开一次人民调解表彰会议,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12.优化人民调解工作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注重发现培育典型,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开展“优秀人民调解员”评选活动,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宣传人民调解员的模范事迹,激励广大人民调解员干事创业的热情,促使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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