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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德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53 号
  • 【发布日期】2008-02-15
  • 【生效日期】2008-0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德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德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08〕53 号)




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批宁德港漳湾作业区2号码头工程项目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08〕3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宁德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使用宁德港三都澳港区漳湾作业区2.61公顷海域,其中填海1.58公顷,港池用海1.03公顷,用于建设宁德港漳湾作业区2号码头工程。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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