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记集体一等功的决定
  •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琼府〔2007〕67号
  • 【发布日期】2007-11-08
  • 【生效日期】2007-1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记集体一等功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记集体一等功的决定

(琼府〔2007〕6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7年10月1日,受第15号强热带风暴“利奇马”的影响,一辆搭载23名乘客的公交汽车在途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红岛牧场路段红口溪河小桥处时,被暴涨的河水冲入河中,情况十分危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消防大队接到指令后,立即组织官兵赶赴现场展开营救。在3个小时的营救工作中,该消防大队全体官兵不畏难险,不顾个人安危,顽强拼搏,与前来参加营救的公安干警、武警官兵一道,将23名受困群众全部救出,无一伤亡。该消防大队官兵在成功营救受困群众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为表彰先进,弘扬无私无畏、不怕牺牲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省政府决定给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记集体一等功。

省政府希望受表彰的公安消防官兵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为人民再立新功。省政府号召,全省各行各业尤其是各级公安机关、武警、公安现役部队官兵,要向受表彰的公安消防官兵学习,学习他们牢记宗旨、一心为民、恪尽职守、无私奉献、不怕牺牲的革命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构建和谐海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而努力奋斗。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