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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2007〕18号
  • 【发布日期】2007-07-23
  • 【生效日期】2007-07-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发〔2007〕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哈尔滨市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乡村债务化解工作,确保乡村政权、组织正常运转,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7〕15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发〔2004〕2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为指导,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为目标,锁定现有债务,采取措施逐步化解旧债,坚决防止新的债务发生。通过化解债务,减轻乡村负担,化解农村矛盾,为新农村建设及和谐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认真清理核实已有债务,从实际出发,根据县(市)乡经济能力逐步化解债务,防止因偿还债务影响乡村工作正常运转。

(二)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各区、县(市)可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化解办法,不搞“一刀切”和一个模式。

(三)典型示范,以点带面。确定部分乡村进行化解债务试点,重点解剖分析,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开。市选择5个乡镇20个村作为试点。各区、县(市)均要选择1―2个乡镇和部分行政村进行试点。

(四)化解矛盾,确保稳定。兼顾各方利益,妥善处理矛盾,解决好各种债务纠纷,消除化解债务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三、工作目标

解决好历史遗留的债务问题,减轻乡村债务压力,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债务管理机制,逐步实现乡村零债务,推动农村经济走上健康发展轨道。试点乡镇每年化解债务30%以上,争取3年左右时间解决好兴办义务教育等农村公益事业形成的债务。全市每年化解债务10%,争取利用10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好乡村债务问题。

四、组织领导

成立市化解乡村债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姜明同志任组长,市财政局局长席长青、市农委主任杨靖武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农委、财政局、审计局、水务局、林业局、公安局、司法局、农机局、供销社、扶贫办、农业开发办、监察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清理化解债务工作。其中,乡级债务由市财政局负责清理,村级债务由市农委负责清理,化解债务奖励办法及有关政策由市财政局和市农委共同制定。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安排专人做好此项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筹备部署阶段(7月31日前完成)。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按照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及本方案要求,结合各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筹备安排好相关工作。

(二)核实化解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组织人员深入乡村,逐项逐笔核实,确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分清类别,完善有关手续,确定债务数额,建立完整的债务台账。集中清收债权,采取债权债务对转、拍卖资源或资产、核销挂账等多种手段进行化解。

(三)整章建制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在总结化解债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债务管理措施,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债务管理工作规范化,从根本上遏制新债发生。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区、县(市)要在化解债务工作结束后,形成工作报告和工作档案,上报市化解债务工作办公室。市将对区、县(市)试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政策执行、工作落实、账务处理、计划完成等方面,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总结工作经验,改进不足,纠正错误,处理违纪。验收采取县(市)乡自查、市里抽查等方式进行。县(市)乡自行检查面要达到100%;市对乡村的检查面达到50%。

六、有关政策

(一)对农村税费改革以来的有能力偿还的税费尾欠,继续依法清收;农村税费改革以前的合理债权,慎重清收。

(二)单位的欠款一次性收回,属于财政供养单位,由财政部门直接扣转;非财政供养单位,由其拨款单位负责扣转。

(三)职工干部欠款原则上一次收回。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制定还款计划,分期偿还;调离本地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予以扣转。
(四)对上一级部门欠款,由同级政府部门组织催收;对区域的三角债,由所管辖的政府部门负责清收。
(五)对超过规定利息形成的债务,坚决停息,不合法的利息予以扣减。
(六)一次性偿还欠款的,可给予适当减免。
(七)对清收难度较大的,司法、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介入,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收回。
(八)无效债权要按程序进行公示后予以确认,上报审批,并做好账务处理。
(九)对乡村举办9年制义务教育所欠债务、拖欠农民的债务、拖欠生活困难者债务、拖欠时间长的债务和拖欠工资性债务优先偿还。
(十)债权债务公开。清理核实后的债权、债务,要在乡村实行公示,然后上报。
(十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新的债务,对新增债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十二)债务界定时间。村级和乡级债务均以2005年12月31日以前上报的数据为准。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化解乡村债务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化解债务同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建设及农村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坚持党政领导齐抓共管。同时,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实现逐级负责。市政府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到区、县(市)的领导干部目标考核责任制当中,进行严格考核。

(二)鼓励化债。对上级给予的转移支付资金要确保落实到位,防止截留、挪用,县对乡要按照事业发展需要,足额核定经费,实现县(市)乡财力均等化,防止挤占乡级财力。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奖励化债,可从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和“三奖一补”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化解债务。

(三)遏制新债。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顶风违纪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曝光;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要求,都要符合当地实际,不能强求一律,不能盲目攀比,不得提不切实际的目标,更不得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严防产生新的乡村债务。在安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乡村的承受能力和农民的收入水平,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让乡村负债搞建设,更不能搞集资和摊派加重农民负担。

(四)完善制度。坚持“乡财乡用县监管”和“村财民理乡代管”的管理办法,发挥村民理财小组作用,加强财政、审计监督管理,规范财务收支活动,实现债务管理规范化。

(五)严肃纪律。要认真执行化解债务的有关政策,实事求是核实债权债务,对不认真核实的,取消奖励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给予有关责任者纪律处分;对借化债之机侵吞国有、集体资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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