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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湖北鹏程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中介〔2007〕664号
  • 【发布日期】2007-06-04
  • 【生效日期】2007-06-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湖北鹏程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湖北鹏程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保监中介〔2007〕664号)




湖北鹏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你们提交的湖北鹏程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批准设立湖北鹏程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其中,武汉金宏源贸易有限公司出资173万元,出资比例为34.6%;湖北永发贸易有限公司出资70万元,出资比例为14%;湖北宏业经济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50万元,出资比例为10%;武汉钢铁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出资40万元,出资比例各为8%;王文剑出资37万元,出资比例为7.4%;葛洲坝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唐桂娥各出资20万元,出资比例各为4%;曹庭发、季成辉各出资15万元,出资比例各为3%。

三、公司业务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

四、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66号津津花园B座11楼。

五、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 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二) 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

(三) 再保险经纪业务;

(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核准唐桂娥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曹庭发、季成辉的副总经理任职资格。

七、公司须持本批复及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方可开业。

八、公司应依法经营,并执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相关内容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



二○○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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