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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37号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37号
  • 【发布日期】2007-04-25
  • 【生效日期】2007-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3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37号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等7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等7项标准为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07)

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

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2007)

四、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

五、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 5085.4―2007)

六、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 5085.5―2007)

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查询(网址:www.sepa.gov.cn/tech/hjbz/bzwb)。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一、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1996)

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1996)

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1996)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孙晓康会签)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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