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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意见
  •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109号
  • 【发布日期】2006-12-27
  • 【生效日期】2006-1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意见

(豫政办 〔2006〕10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到2007年全省所有县(市)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作目标。经过各级政府和参建者的共同努力,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一大批污水处理设施即将建成投入运营。为加强全省污水处理行业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正常运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坚持“厂网同步”的原则,加快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管网建设要与城市道路、小区建设等工程统筹考虑,同步实施。尽快完善建成区污水收集管网,确保新区污水管网建设与城区发展同步配套,提高污水收集率,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运行时的实际处理负荷不低于合理设计能力的60%,并在3年内达到合理设计能力的75%以上。

二、实行城市雨水污水分流制。加快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步伐。新建和改造城市排水设施要逐步实现雨水、污水分流,有效减轻污水处理压力,减少水资源污染,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率。

三、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缴力度。各市、县(市)要进一步健全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机构,加大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对自备井用户抄表、收取环节的监管,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率。2007年年底前城市规划区内的自备井要全部纳入管理系统。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必须足额交纳污水处理费。建设部门要定期对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进行督促核查,对长期拖欠和拒交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严格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城市工业企业排放水质的监督和监测,确保其达标排放;对不能达标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加收排污费。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排入城市污水处理收集系统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严格实行排水许可制度,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水处理达标排放。

五、积极推进污水处理运营体制改革。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加快污水处理运营体制改革,使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成为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营实体。鼓励国内外具有先进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的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和建设-经营-转让、转让-经营-转让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

六、推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由政府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全省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要全部实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

七、建立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财政补贴机制。污水处理设施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城市基础设施,各市、县(市)政府必须保证其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费不能足额征收且达不到保本微利运营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应由同级政府用财政自有财力和省下达的一般转移支付统筹解决。

八、严格执行污水处理设施劳动岗位定员标准。各市、县(市)要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严格执行省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劳动岗位定员标准,严格控制污水处理岗位人员,防止人员虚增,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益。

九、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营管理。建设部门要按照污水处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岗位操作规程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营。

十、建立考核通报制度。各市、县(市)要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对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营、擅自停运或污水处理排放不达标、污水处理费征收率明显偏低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十一、加强督导。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指导督促污水处理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建设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并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补贴的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及污水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补贴专款专用。水利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加大对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自备水源的关闭力度,加大对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测检查,确保污水处理达标排放。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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