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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评选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政法〔2006〕264号
  • 【发布日期】2006-12-18
  • 【生效日期】2006-1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评选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评选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06〕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近年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广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工作部署,以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安全生产状况好转为己任,依法履行职责,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了进一步激发广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经研究,决定表彰一批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名额

(一)评选范围

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先进单位(以下简称"先进单位")的表彰范围:总局、煤矿安监局内设机构,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内设机构,市(地)安全监管部门及内设机构、县(区)级人民政府专设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内设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及其内设机构,总局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

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先进个人(以下简称"先进个人")的表彰范围:乡镇、街道以上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专职人员;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各级煤矿安全监察员;总局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

表彰名额分配详见附表1。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

1.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所辖区域内重特大事故得到遏制,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2.执法为民,在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中,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工作中改革创新,深入探索,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成绩突出。出色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3.机构完善,制度健全,重视基层、基础工作,专项整治有力,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落实好。

4.领导班子团结,作风民主,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5.重视业务培训,加强岗位练兵,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

2005、2006年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不能推荐为先进单位:

①监管范围内突破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

②管辖区域内未完成煤矿关井任务的;

③管辖区域内发生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的;

④发生大案要案和有违法违纪问题的。

(二)先进个人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创新意识强,扎实工作,任劳任怨,政治素质好。

2.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工作成绩突出。

3.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职责。

4.模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九条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有违法违纪问题的不能推荐为先进个人。

(三)局级干部先进个人

局级干部先进个人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作思路清晰、措施得力,重点突出,并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效协调各方,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处置有关安全生产的突发事件;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敢于碰硬。

2.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出色完成分管工作;对总局做出的部署和下达的工作任务行动迅速、贯彻到位;在抓班子带队伍、抓落实促安全方面成效显著;敢于和善于解决复杂矛盾,注重解决安全生产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3.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安全生产事业,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作风扎实,讲求实效,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4.模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认真落实"一岗双责";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三、评选办法

1.评选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公示5日。

2.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质量。评选工作要与年终干部考核结合起来,先进个人(含局级)应是2006年度的优秀公务员。

3.评选重点应面向基层和一线。省级安全监管局推荐的先进单位处级单位不超过20%。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机构推荐的先进个人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20%;局级干部不超过1人,正局级干部不参加推荐。

4.局级干部先进个人的评选,由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机构推荐,并征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意见后,附相关材料报总局评选领导小组审核,总局党组审定。

表彰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是推动和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以典型引路,促进工作。请各单位按照要求,于2007年1月10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名单排好顺序、申报表一式两份和推荐材料2000字以内,附电子版)报总局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总局政策法规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邮政编码:100713

联系人:安元洁、赵歌今、李 强

电话:(010)64463024、(010)64463053(可传真)

电子信箱:zfzh@chinasafety.gov.cn

附件:(所有附件请点击下载word文档)



二00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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