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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省市县财政体制和在35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的通知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6〕45号
  • 【发布日期】2006-12-09
  • 【生效日期】2006-1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省市县财政体制和在35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省市县财政体制和在35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的通知

(晋政发〔2006〕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自2002年我省调整财政体制以来,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上,财政收入增幅连创新高,财政支出稳定增长,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财政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突出表现在,财权、事权不统一,市对县财政体制不规范,上级集中较多、县级收入留成过小等等。上述问题影响了县乡政府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不利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快速增长,不利于建立公共财政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利于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以及《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起,调整规范省市县财政体制,并在35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以下简称“财政体制调整”)。
一、财政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
(一)和谐发展。致力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建立各级收入共同增长机制,促进各级财政良性发展,调动各级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二)规范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统一和规范省对市、市对县财政体制,合理划分收支范围,实现事权与财权的统一。
(三)求实创新。按照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要求,探索适合我省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管理方式。
(四)调整增量。以2006年为基期,保证各级财政的既得利益,通过增量调节调整各级财政的利益关系。主要目标是财力下移,充实和增强县级财政实力。
二、调整、规范省、市、县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地方各级政府支出责任。省财政主要承担省级国家机关运转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各市发展、实施宏观调控必需的支出以及省级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跨地区的涉及全省的公共产品及服务的提供以省为主。市县财政承担市县政权机关运转经费,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支出。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维持和发展支出由省和市县承担,以市县为主。
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分离中小学的办学经费问题,三年过渡期满后财政应负担经费原则上仍执行省与市5:5负担的办法,各市负担经费可从此次体制调整增加的财力中和其他符合规定的渠道解决,对于省属企业分离中小学比较多且财政较为困难的市,省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应负担经费按核定数逐年下划各市,改革到位后转为对各市的定额补助。
(二)按属地原则划分收入。各项税收收入(含新办企业税收收入),一律按属地原则划分,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县级市、县,不含区,下同)税务机关征收和管理。理顺和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原体制上级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各县境内的税收收入,一律划归县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
(三)统一规范税收共享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省市县税收收入共享范围为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五个税种的地方留成部分(以下简称“五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部下放为市县收入。五税分享比例为:省级分享30%,市级分享比例不超过15%,县级分享比例不低于55%;按原体制规定未参与县级税收收入分享的市,改革后原则上仍不参与县级收入分享;确因市级以上企业收入基数下放对市级财力增长影响较大的,经批准市级可适当参与县级收入分享。市与市辖区的收入分享比例按照充实和增强县级财政实力的原则由市级确定。
(四)重新核定体制基数。以2006年为基期,按照上述调整内容确定各级收入上、下划基数,重新核定体制补助或上解基数,保证各级财政既得利益。
(五)建立增收返还机制,鼓励县级多收多得。晋西北、太行山革命老区县(以下简称“两区”县)“五税”收入每年超过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全省一般预算收入增幅的部分,省、市分享部分返还50%;其他县,省、市分享部分返还30%。上述奖励办法实行后,以前制定的省对县级超收奖励办法和省、市对35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的“四税”收入增量返还政策均不再执行。
(六)建立省对市级一般转移支付制度,保障市级政权运转和事业发展的财力需要。
(七)财政体制调整时,凡市本级人均财力高于全省市级人均财力的,市级财政应按超出平均财力数额的一定比例用于对所属困难县的定额财力补助。
(八)各项非税收入的征管及省市县分成办法暂不调整,但要在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制定规范的征收和分成办法。
(九)各市对所属县区的财政体制调整,必须按照全省的统一规定划分市县收入范围,合理确定对县区的体制补助(或上解)及定额财力补助。体制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及核定各县区的有关基数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执行。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仍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的办法(试行)》(晋政发〔2004〕34号)关于“开发区财政预、决算在所在市实行计划单列管理”的规定,由各市合理确定。
三、在35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在35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简称35县,名单见附件)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收支划分、体制基数、税收返还、财政结算、资金调度、转移支付、专项补助等方面由省直接管理到县。财政预决算、各项财政统计、财政工作安排,仍然按照行政管辖范围,由有关市汇总和布置。
改革后,市对35个县的专项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财力补助不低于2006年实际补助水平,并应随着县级上划市级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省对35个县实行直管的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组织制定。
四、配套措施
(一)继续实行县级平衡和消化赤字奖励政策,对县级保持平衡和消化赤字予以奖励;同时,对新增赤字县,属于享受省转移支付的,按照一定比例扣减转移支付。
(二)在省对县级一般转移支付中坚持“增人不增转移支付,减人不减转移支付”的原则,鼓励县级积极控制和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减轻财政负担,提高行政效率。
(三)积极落实中央“三奖一补”政策,努力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四)积极推动“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加强财政管理,规范财政收支,消化和减轻债务,缓解财政困难。
(五)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省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尽量直接分配到县,其中必须明确对35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的专项补助。
五、财政体制调整的工作要求
调整、改革和完善现行财政体制,是省委、省人民政府针对当前财政体制运行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做出的重大决策。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策上来。要坚决克服本位主义思想,认真做好体制调整的各项工作;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在财政体制调整时弄虚作假;要增强紧迫感,迅速将此次财政体制调整工作落实到位,保持财政的平稳运行。各地财政部门要与国税、地税、人行国库等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完成好财政体制调整工作。
2007年3月31日前,各市人民政府要完成对县级财政体制调整方案设计、数据测算工作,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附件:35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名单


二○○六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35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名单

太原:娄烦
大同:阳高、天镇、广灵、灵丘、浑源
长治:壶关、平顺、武乡
朔州:右玉
忻州:五台、静乐、神池、宁武、河曲、保德、偏关、五寨、繁峙、岢岚、代县
吕梁:临县、石楼、方山、兴县、岚县、中阳
晋中:左权、和顺
临汾:大宁、永和、隰县、汾西、吉县
运城:平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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