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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151号
  • 【发布日期】2006-07-05
  • 【生效日期】2006-07-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6]1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国务院为进一步明确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规范规划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增强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的文件。经省政府研究,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城市总体规划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明确指导思想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事关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重要性。要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壮大中心城市等战略部署,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明确规划指导思想,统一认识,把握目标,明确方向,搞好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确保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改进和完善规划修编的方法和内容

要根据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新时期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要求,转变观念,注重创新,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工作,调整规划修编思路,转变规划修编方式,完善规划修编内容,提高规划修编水平,推动城市发展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要加强各类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突出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划定“蓝、绿、紫、黄”线,严格空间管制措施,明确强制性内容,提出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范围,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建设标准,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引导和综合调控作用,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审批程序

要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部门协调机制,保证规划修编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规划修编质量。

(一)规划修编和调整审查认定。城市政府组织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或调整前,要按规定向规划审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调整或修编的内容、范围和理由进行说明,经认定后,方可开展修编或调整;未经认定,擅自组织修编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要追究组织修编单位的责任。经认定属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调整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进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城市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落实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二)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审查。设市城市编制总体规划必须首先制定规划纲要,并通过法定规划审查机关审查后,方能开始总体规划成果的编制报批工作。城市政府应根据规划审查机关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三)城市(县城)规模核定。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审查通过后,要将规划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专题报告等相关材料逐级报送省建设厅,在征求省发改委和国土资源厅意见后,上报建设部核定。县城总体规划初步成果评审后,各设区市政府批准之前,必须按照规定将规划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报省建设厅商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核定。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自收到省建设厅征求意见函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意见反馈工作,省建设厅自收到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反馈意见函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四)城市总体规划报批。城市政府应根据评审会议纪要、专家评审意见和省直相关部门意见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成果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经省建设厅初审通过后,按法定程序报批。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规划成果(含文本、附件、图纸)、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会议纪要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各设区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县城总体规划报批程序。

四、强化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保障规划实施机制。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明确职责和议事程序。要借鉴省外规划督察员制度试点的成功经验,探索建立适合我省实际的城乡规划督察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完善规划任务委托、规划审查和审批机制,切实提高规划编制水平。

(二)开展城乡效能监察,加大城乡规划执法力度。省建设厅要会同省监察厅根据全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部署,对全省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开展效能监察。各设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开展效能监察,严肃查处违反程序擅自修编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违反规划擅自开发建设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建立规划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坚决杜绝以罚代管现象。

(三)加快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各市、县要于2007年底前完成规划审批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结合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城市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要求,严格把关,合理安排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切实解决规划修编过于随意、过于频繁的弊病。省建设厅要加强对全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实施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各设区市规划局要做好对辖区内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实施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见本刊2006年第14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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