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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法[2006]17号
  • 【发布日期】2006-07-04
  • 【生效日期】2006-07-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闽政法[2006]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现将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福建省广播电视局、福建省体育局、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福建省测绘局、福建省盐务局等10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详见附件1―10)予以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四日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执法依据:共21件

(一)法律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六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二)行政法规4件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审批由广电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地方性法规1件

《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四)部门规章15件

(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第三条: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二条: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3)《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7号)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对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

(4)《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5号)第三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入网认定管理工作。

(5)《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二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和当地广播电视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规划和布局,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6)《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7)《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8)《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9)《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

(10)《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11)《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二款: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1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第三条第二款: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具体管理工作。

(13)《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第三条第二款: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14)《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4号)第五条第二款: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合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5)《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第二款: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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