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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
  • 【发布文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 【发布日期】2004-08-15
  • 【生效日期】2004-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为引水暗渠覆盖面、引水渠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外缘分别向外延伸5米的陆地区域,经过河道的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为引水渠道外缘向上游延伸1000米、向下游延伸1500米的河道区域。

(二)黑河引水管渠的控制范围为引水管渠保护范围两侧外缘分别向外延伸20米的陆地区域。”

二、第六条修改为:“严格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的管理,确因建设需要进行筑路、敷设各种管线等设施建设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征得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并经水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按前款规定进行有关设施建设,其施工单位应按照管渠和输水安全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接受水行政管理部门或水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植树、建坟、打桩、凿井、钻探、爆破、采石、挖砂、开沟修渠、考古发掘、挖坑、取土。”

四、删除第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护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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