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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006]2号
  • 【发布日期】2006-01-23
  • 【生效日期】2006-0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近年来,由于燃煤、水、电、人工等费用持续上涨,加之供热标准提高,全市城市供热成本大幅上升。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00号)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保障全市城市供热工作正常运行,促进城市供热质量稳定提高,确保人民群众住上暖屋子;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市供热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以煤炭为燃料,采用锅炉供热和使用热电联产热网供热的用户,其供热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居民由现行的31.15元上调34.55元;非居民用户上调37.35元。过去各供热期拖欠的热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以电、气、油等为燃料供热的用户,其供热收费标准可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自本年度供热期(2005年10月20日至2006年4月20日)起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哈政发[2000]13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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