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落实全国中小学安全和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1-21
  • 【生效日期】2005-1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落实全国中小学安全和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落实全国中小学安全和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11月18日教育部与我局联合召开的全国中小学安全和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中小学安全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李毅中同志的讲话精神,把中小学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综合监管的重要内容,在地方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将会议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搞好中小学校的安全检查。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教育、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对中小学校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

(一)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及安全技能训练情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等。

(二)学校的各项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和安全设施。以预防交通事故、火灾、拥挤踩踏、坍塌、触电、溺水、煤气中毒等事故为重点,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礼堂、食堂、会议室、教学楼梯、通道、体育场馆等建筑物及接送学生的交通工具等人员密集的地方,进行重点检查。

(三)学校周边道路交通标识标线的设置是否满足安全需要;是否有影响到学校安全的其他隐患和问题。

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督促学校及校外相关单位及时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教育部、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督查。请各地将检查开展的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安全监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