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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石家庄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预案
  • 【发布单位】石家庄市
  • 【发布文号】石政发〔2005〕48号
  • 【发布日期】2005-11-09
  • 【生效日期】2005-11-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石家庄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石家庄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预案

石家庄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预案

(石政发〔2005〕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石家庄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预案

为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养殖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河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及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成立市、县(市)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控制工作。
指挥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长,成员由发展与改革、财政、畜牧、公安、卫生、商务、交通、科技、监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林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职责
1?市指挥部的职责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重要决策和重大部署,指挥协调全市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决策和部署,并进行督导检查。
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和应急控制工作,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控制工作行动方案,指挥扑灭疫情。
2?市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收集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信息,分析、预测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配疫情处理所需的资金和物资,组织、协调、监督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3?县(市)区指挥部的职责
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和应急控制工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工作负总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发生Ⅳ级疫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扑灭和处理;发生Ⅲ级疫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扑灭和处理;发生Ⅰ、Ⅱ级疫情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预案,落实疫情防治和应急控制工作所需的经费,组建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时依法发布封锁令。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分工
1?发展与改革部门
负责组织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疫情应急控制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金的计划。
2?财政部门
负责落实免疫、扑杀、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和防护用品等疫情应急控制工作及物资储备所需的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3?公安部门
负责封锁疫区,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并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通过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
4?卫生部门
负责人间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和预防工作。
5?商务部门
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禽类屠宰厂的检疫监督工作,加强商场、超市、餐馆等畜产品销售场所的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6?交通部门
负责优先运送疫情应急控制工作人员及有关的物资、药品和器械,保障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活动有关的车辆通行畅通,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7?科技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和应急控制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暂停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依法查处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
9?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监测、疫病诊断和疫源追踪。
(2)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3)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封锁建议。
(4)监督指导对疫区内禽类的扑杀和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以及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的工作。
(5)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监督管理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和销售等活动。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封锁设施、无害化处理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评估在进行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监测等项工作所需的费用及补贴,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负责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工作。
(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1)及时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当地的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10?监察纠风部门
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工作。
11?信息产业部门
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积极配合疫情应急控制工作,及时传递疫情信息,保证疫区的通信畅通。
12?气象部门
负责及时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资料。
13?军队和武警部队
做好本系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工作,并积极支持、配合驻地的疫情应急控制工作。
14?林业部门
负责候鸟的监视工作,发现异常死亡候鸟应立即通知当地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
15?相关行业协会
负责组织本行业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和应急控制工作。
二、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市、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重点监测种禽场、规模养禽场、养禽集中村、活禽交易市场以及水库周围的禽类,如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及时采集样品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测,并保存备份样品,经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初步诊断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要送样到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二)预警
当农业部向全国做出相应疫情级别的预警时,市指挥部应根据上级指挥部做出的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种颜色预警信息,向各县(市)区做出预警预报。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相关科研院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
责任报告人为:执行公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有关人员。
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相关预案以及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疫情情况逐级报至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也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畜牧兽医局报告,并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检测。
4?报告内容
按照预案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疫情信息和有关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家禽种类和品种、家禽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影响范围、事件发生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以及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三、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照下列程序确认: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备规定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必须及时采集病料送交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以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后,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与鉴定,并最终确诊。
(四)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确认和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从重到轻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二十个以上的县(市)、区发生疫情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十个以上的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的,并感染到人的。
(二)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二十个以上的疫点或者五个以上十个以下的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的。
(三)较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的。
(四)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V级)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县(市)发生一起以上疫情的。
五、应急反应
(一)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
1?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立即启动市政府的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
2?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组织疫区封锁、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并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应急控制措施。
(二)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
1?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启动的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启动市政府的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
2?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组织疫区封锁、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并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应急控制措施
(三)较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
1?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立即启动市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
2?市指挥部立即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情况,决策和部署疫情控制工作,同时启用应急储备资金和物资;组织人员和专家赶赴疫区,指挥疫情的应急控制工作,督促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
3?当省确认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发布疫区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疫情应急控制工作,并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控制措施。
4?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向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有关疫情控制、扑灭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向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
(四)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V级)
1?疫情被初步核实后,所在地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对疫点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2?凡作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结果后,疫区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议启动本级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并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发布封锁令。
3?县(市)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和消毒,对疫区内的所有禽类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内的所有禽类采取紧急免疫接种等应急处理措施。
4?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全市发出疫情通报,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协助进行疫情调查和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工作。必要时,根据疫区县(市)区指挥部的请求,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
5?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上报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五)非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县(市)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六、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三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五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二)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禽只,并对所有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对与病死禽及其产品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人间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6?对疫区内的人群进行人间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监测。
7?根据需要,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四)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对所有易感染禽类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五)疫源分析及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和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六)封锁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二十一日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疫情应急处理的全过程做好记录。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二)、(三)、(四)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七、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疫区内所有的家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无新的病例出现,并经监测未出现新的病原,且受威胁区病原检测为阴性。
(二)应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特别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市指挥部提请省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由农业部决定是否终止。
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提请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是否终止。
较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汇同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市)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八、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市、县(市)区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应急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建立市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机动消毒设施设备、交通通讯设备、防护用品用具等;各县(市)、区建立一个相应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用具等。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按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按规定的比例分担。市、县财政应设立疫情处置准备金和防疫物资储备金。
(三)技术保障
1?建立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动物疫情监测实验室,负责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和初步诊断。未经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禽流感病毒的分离、保存和使用。
2?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综合防治技术研究,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生。
(四)人员保障
1?市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控制技术方案和建议。
2?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实现群防群治,联防联控。
3?市、县人民政府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治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4?宣传保障
各级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组织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利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自救和减灾知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联防联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九、其他事项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控制预案。
(二)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三)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在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
(四)违反本预案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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