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5〕24号
  • 【发布日期】2005-09-19
  • 【生效日期】2005-09-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上海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府发〔2005〕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2004年12月10日,市政府作出了《关于调整本市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职能的决定》,并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理顺职能调整后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现就本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中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质量技监局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根据《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对盒饭生产、销售和食品流通环节采用现场即制即售方式的经营活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对食品生产企业利用生产区域开设门市部从事的销售活动,由质量技监部门进行监管。

三、区县质量技监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卫生法》行使管理职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除了可向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外,也可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食品卫生监管职能时,应当统一着装,制服臂章字样为“中国食品药品监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