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23号
  •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05年第23号
  • 【发布日期】2005-09-12
  • 【生效日期】2005-09-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23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23号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1年第5号令)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第1号公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启用2005年版中国强制认证标志(以下简称05版CCC标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05版CCC标志自2005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发放。

二、2002年版中国强制认证标志(以下简称02版CCC标志),自2005年12月31日起停止发放。

三、已购置02版CCC标志的获证企业,可将尚未使用的02版CCC标志使用至2006年3月31日。自2006年4月1日起,凡获证产品一律加施05版CCC标志,不得再加施02版CCC标志。

四、2006年3月31日后获证的企业,其尚未使用的02版CCC标志,可交CCC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免费更换。

有关详细规定,可与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CCC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联系。咨询电话:(010)82262674,65994055,65994077,65994526,65993918。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