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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实施意见(2004-2010年)
  •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2005〕67号
  • 【发布日期】2005-08-09
  • 【生效日期】2005-08-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实施意见(2004-2010年)

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实施意见(2004-2010年)

(粤府〔2005〕6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实施意见(2004―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教育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九日


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实施意见(2004―2010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2004―2020年)〉的通知》(粤发〔2004〕13号),加快我省教育现代化进程,特制定2004―2010年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实施意见。

一、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一)巩固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目标。至2007年,全省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和初中毛入学率达到100%,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至2010年,全省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和初中毛入学率保持100%,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7%以上。
(二)坚持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经济发达地区,建立以县(市、区)级政府办学为主,镇级政府大力支持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经济欠发达地区,建立以县(市、区)级政府办学为主,省、地级以上市政府大力扶持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三)大力推进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根据国家对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和我省各地财政能力,省制定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化办学标准和实施方案,推动各地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并加大财政投入,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达标率,2007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和其他大中城市达到80%,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力争达到50%;2010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和其他大中城市达到100%,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力争达到80%。
(四)实施振兴农村义务教育行动。省加大扶持力度,着力改善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农村教育办学水平。实施农村中小学校“四有”工程(有符合标准的学生宿舍、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堂、有清洁卫生的厕所和冲凉房、有符合标准的运动场),全面改善农村中小学校生活用房和生活设施。实施义务教育“50班额”标准工程,切实解决城镇学校大班额问题,逐步使班额符合国家“普九”规定。实施农村中小学实验室“新装备”建设工程,按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全面充实和完善农村中小学常规教学装备,加强农村中小学实验室和图书馆(室)建设。实施“强师兴教”工程,着力提高农村、山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
(五)优化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继续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撤销规模过小、布点分散的学校,使辖区内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教育管理和教育质量都能达到较高水平。2004―2007年,重点抓好农村初级中学和乡镇中心小学、片中心小学的规范化建设。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建设1所特殊教育学校,每个地级市建设1所以上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积极推进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断提高弱智、聋哑、盲人等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
(六)积极稳妥推进免费义务教育。按照先困难家庭、后普通家庭,先农村、后城市,先经济欠发达地区、后经济发达地区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免费义务教育。2005年秋季起,开展免费义务教育试点。东西两翼、粤北山区农村免费义务教育经费由省财政给予大力支持,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和地级以上市城区免费义务教育经费由当地财政负责。
(七)认真解决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按照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把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常住地政府和公办学校的主力作用,同时积极支持民办学校招收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面向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的公益性学校。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的经费应纳入流入地政府的正常财政预算,可从城市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改善相关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凡在我省居住半年以上并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的非户籍人口,其适龄子女随父母流入我省的,应列入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范围。非户籍人口在同一市、县(市、区)连续暂住5年以上,有固定住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有计划生育证明并依法纳税的,其子女入学与当地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制定。

二、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一)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目标。2007年,全省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65%,其中经济发达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珠江三角洲地区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95%以上,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初中毕业生升学率力争达到75%以上。高中阶段优质学位(地市一级学校、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标准的学位),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力争达到60%以上,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80%以上。2010年,全省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0%,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二)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教育办学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中阶段学校;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办学,形成公办高中和民办高中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民办高中招生纳入当地招生计划,招生政策与公办高中一视同仁。
(三)大力推进优质普通高中建设。通过布局调整,撤销规模过小、布点分散、办学效益低的普通高中,不断增加高中学位。普通高中原则上集中在县城或中心镇举办。原则上一般普通高中要达到18个班900人以上,市一级以上普通高中要有36个班1800人以上。2007年,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80%的普通高中、其他地区60%的普通高中建成市一级标准以上学校;2010年,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100%、其他地区90%以上普通高中建成市一级标准以上学校。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1所省一级或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人口较多并有条件的县(市、区)创建2所以上省一级或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鼓励民办普通高中上等级上水平。

三、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一)职业教育发展目标。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使其与普通高中教育规模保持大体相当。2005年,启动20所现代化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试点工作,建设250所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其中省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55所)、125个中等职业教育实训中心(其中技工实训中心25个)、150个重点建设专业(点);建设30所名牌技工学校、60个名牌技工专业。2010年,建成20所现代化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达到300所左右(其中省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75所),重点建设专业(点)达到300个左右。每个地级以上市重点办好1所以上高级技工学校、3―5所国家级和若干所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有条件的县(市、区)重点办好1―2所示范性骨干中等职业学校。加快优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2010年前启动建设5―10所国家级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学院、25所省级重点高等职业技术学院、20个国家级高等职业教育示范性专业、150个省级高等职业教育示范性专业和100个高职高专教育综合或专项实训基地。
(二)深化职业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社会参与的现代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承担起本地区职业教育的统筹管理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职业教育管理工作,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优化布局结构,有效整合各种职业教育资源,提高办学效益。
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各级政府在办好示范性骨干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公办高等、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多元化办学的改革试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等、中等职业学校,形成政府主导,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鼓励高等、中等职业学校通过社会赞助、捐资、贷款、投资、合作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采取独资、股份制、联办、合作(含中外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在明晰学校产权、确保公有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允许行业、企业、社团和个人采取购买、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高等、中等职业学校办学。鼓励公办职业院校特别是骨干职业院校联合其他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扩大职业院校办学。
深化职业院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职业院校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后勤社会化等改革,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调动学校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调整优化职业教育结构。继续调整职业院校布局结构,整合优化职业教育资源。以市场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人才的需求为导向,以学生职业能力培养为根本,调整优化职业教育专业和课程结构。继续改造一批传统专业,积极发展数控加工技术、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通信技术、电子电工技术、电子商务、汽车应用与维修、建筑、纺织服装、旅游服务与管理、造纸工艺、现代物流技术、现代护理、现代农业技术等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专业领域,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四)创新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模式。全面实行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相结合、全日制与业余制相结合、职前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的办学模式。鼓励珠江三角洲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采取多种形式联合举办职业教育。鼓励高等、中等职业学校与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多形式共建或联合办学,成立有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代表参加的专业教学指导机构,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生产、社会服务、技术推广紧密结合。企业要积极支持和接受职业学校学生实训。建立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有序流动的机制,打通学籍界限。大力推行学分制,学生修完规定学分准予毕业。中等职业学校的部分专业,经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实行两年学制。扩大高等学校主要是高等职业学校招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规模。

四、加快提升高等教育发展水平
(一)高等教育发展目标。加快发展高等教育,不断扩大办学规模,全省高等教育毛入学率2007年达到25%,其中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超过100万人;2010年全省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8%以上,其中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达到130万人左右。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2010年全省在校研究生超过8万人。
(二)完善高等教育“两级管理、三级办学”体制。继续与国家有关部门共同建设高水平大学和“211工程”大学;着力建设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强的省属重点大学,扶持建设一批省属本科院校;支持中心城市发展高等教育,包括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加大省的统筹力度,整合高等教育资源,除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外,其他省直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管理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公安、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除外),逐步完成调整归口工作。鼓励和支持办学质量较好的本科高等学校,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独立学院;大力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创办高等学校,积极支持国内外知名大学来粤办学。鼓励高等学校实行更加灵活、开放、多样的办学体制和办学模式,探索公办高等学校转制为国有民办高等学校或建立教育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新路子。支持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三)优化高等教育结构。积极挖掘潜力,努力扩大现有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容量,扩大广播电视大学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模。合理调整本专科层次结构,充分发挥现有本科院校办学能力,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组建若干所新的本科院校,扩大本科办学规模。支持有条件的成人高等学校转制为普通高等学校;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立继续教育学院,承担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任务。鼓励有条件的本科高校和硕士授权高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支持有条件的重点建设大学申请设立研究生院,加强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建设,有效扩大研究生培养规模。
(四)加强学科专业和教学工作优秀学校建设。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视基础学科建设,大力发展应用学科,积极培育和发展新兴、交叉学科。加大扶持与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电器机械、汽车制造、石油化工、能源与环保、海洋资源开发利用、造纸、纺织服装、食品饮料、建筑等我省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相关的学科专业领域建设。优先发展高新技术类本科专业,积极发展地方经济建设急需专业,大力提高工科类专业及其学生比例,使高等教育的专业门类、层次结构更趋合理。积极开展教学工作优秀学校建设。
(五)大力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制定实施我省高等学校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比较健全的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以重点学科、重点科研基地、科技创新平台为依托,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推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建设若干高水平大学和一批教学科研型大学。深化改革,推行项目招投标和中介评估,实行学科带头人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改进和完善科研评价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申请国内外专利,切实从重视论文向论文与专利并重转变,建立起既有利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又有利于增强社会服务能力的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推进高职高专院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和创新。加快大学科技园建设,加强产学研结合,认定和建设一批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促进高等学校与企业、科研院所联合或独立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工程中心、实验基地,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和产业化开发,推进高等学校科技产业发展。
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以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为目标,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积极发展知识产权学科教育,加快培养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
制定实施我省高等学校中长期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计划,创新哲学社会科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着力研究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推动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和其他方面的创新,建设反映当代马克思主义最新理论成果的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加强教育科学研究,为各级各类教育改革发展和推进教育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持。

五、积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一)把民办教育纳入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积极促进民办教育加快发展、有序发展;优化、充实、提高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大力发展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和民办高等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只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都鼓励其加快发展。
(二)落实鼓励民办教育加快发展的优惠政策。把民办学校用地纳入当地公益事业用地计划予以安排,非经营性教育设施用地可使用划拨土地的使用权。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对民办学校的用地、基建、水、电及其他办学有关方面的规费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教育,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经批准,可以向民办学校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增强民办学校融资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对净资产状况和办学信誉良好、拥有自有资产的民办学校给予信贷支持。
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支持民办教育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制定教育集团申报、审批、注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鼓励民办学校整合教育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效益。
(三)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规范化管理。加强政府部门的统筹协调,明确管理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级辖区内相应的民办教育工作,将民办教育纳入正常管理范畴,落实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民办学校审批、评估等制度,重点加强对产权、财务、招生、教学和安全的监督与管理,并将其纳入教育督导的范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相关民办教育工作。
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制定《广东省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民办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标准,统一按教育部制定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设置评议和公告制度、办学水平评估及评估结果公告制度、招生广告备案制度。规范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指导和支持成立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协会,使其在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理论研究、开展办学经验交流和研讨、强化民办教育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2005―2010年,省政府每年拨出3000万元专款,作为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民办教育。各市、县(市、区)政府也应设立专项资金。县级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并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六、初步构建终身教育体系
(一)加快发展学前教育。2010年,全省幼儿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80%。东西两翼、粤北山区的农村地区大力发展学前教育,每个乡镇办1所中心幼儿园,积极发展村级幼儿园,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力争达到70%,大多数0―6岁儿童的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力争70%的乡镇中心幼儿园达到规范化要求。城市、县镇和珠江三角洲农村地区取消学前班,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5%,0―6岁儿童的家长及看护人员普遍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全部乡镇中心幼儿园达到规范化要求。
加强各级政府的统筹力度,积极扶持学前教育发展。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示范,以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学前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建立灵活多样的0―6岁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网络,充分满足家长教育和幼儿成长的多种需要。
(二)大力发展社区教育。形成“党政统筹领导,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社会积极支持、社区自主活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继续开展国家级和省级社区教育实验区工作,推动创建学习型企业、学习型街道、学习型居委会、学习型乡村、学习型家庭等学习型组织,形成一批具有较高发展水平的国家、省、市级社区教育实验区。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各种文化设施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社区开放,努力满足各类人群的学习需求。积极抓好社区内的青少年校外素质教育。推动专修学院和部分成人高等学校转型,或根据需要整合非学历高等教育资源和职业与成人培训机构,组建社区学院,对区域举办面向职业和生活的短期培训和学历教育辅导。大力推进图书馆、科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和广播、电视、报刊等终身教育设施的完善和经营。
(三)努力发展成人教育。积极开展在职人员岗位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弱势人群生存发展技能培训、外来人群适应城镇社会生活培训、老年人群社会文化活动等。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统筹,调动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完善县、镇两级农民文化科技教育培训体系。提倡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与当地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或中心小学结合,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办学,积极开展农民就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进一步增强服务“三农”的能力。加强广播电视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协调广播电视大学与普通高等学校网络学院的发展,两者逐步实现学分互认和转换,逐步将网络教育延伸到企业、街道、乡村、家庭,构筑起社区居民终身学习的平台。

七、全面推进学校德育工作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一)推进学校德育工作创新。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感染力、吸引力,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大德育格局,以及以人为本的科学的中小学德育和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体系。
推进中小学德育和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方法和途径创新。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学生头脑。加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教育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教育。加强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在大学生中广泛深入开展“立志、修身、博学、报国”主题教育活动,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实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行动计划”,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坚持和完善领导到学校作形势报告的制度。加强和改善中小学德育课程和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和改进第二课堂活动和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环境育人、管理育人的功效。加强中小学校外教育活动场所、德育基地和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强化学生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结合网络信息时代发展的客观实际,全面加强大中小学思想道德和政治教育进网络的工作。加强国情教育和人口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逐步把廉洁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德育体系,让廉政文化进校园、廉洁教育进教材进课堂。
建立科学的中小学德育和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评价机制。构建学生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实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和学生管理工作评估,并将其作为对高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党建和教育教学评估体系。
(二)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大力创新教育观和人才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建立以学生为本的教学体系和管理制度。调整和改革中小学课程体系和教育内容体系,不断优化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加大实验教学改革力度,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强化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环节,加强职业教育内容与职业标准的沟通与衔接,全面实施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建立完善劳动就业准入与劳动力市场有机联系的运行机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职业教育资源,建立若干个大型的资源共享、中高级连通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和职业技能鉴定基地。大力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质量管理,提高专门人才和高级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管理,启动省级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着力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研究能力和创造能力。
(三)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积极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和竞技运动,增强学生体质。建设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开展书法、美术、摄影、音乐、舞蹈、戏剧、电影艺术、文学创作和鉴赏等文化艺术教育活动,培养学生高尚的审美情操。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常识,加强青春期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性保健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在高中一年级和高等学校一年级学生中开展军训活动,加强国防和军事教育。
(四)深化学生评价与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建立发展性评价制度,改变评价过分强调甄别与选拔的功能,充分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功能。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建立完善综合、动态的学生成长记录手册。以实施素质教育为导向,坚持和完善小学、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制度。探索升学考试成绩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高中阶段招生办法。深化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依法加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
做好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和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增强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加强就业教育,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毕业生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和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就业;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促进充分就业。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对毕业生招聘活动的管理,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降低毕业生的求职成本。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逐步引入社会评价机制,促进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推动学校的专业改革和学科建设。

八、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
(一)加快普及信息技术教育。2007年,全省中小学基本开设信息技术课;2010年,全省中小学全面开设信息技术课。
(二)加快教科网建设。积极发展省教科网,推进全省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网络建设。2005年,在高等学校启动下一代互联网(IPV6)项目;实现全省高中阶段学校网络互联。2006年,实现全省初中学校网络互联。2007年,全省除贫困山区外,其他地区乡镇中心小学以上各类学校实现网络互联。2008―2010年,查漏补缺,全面提升省教科网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
(三)加强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促进信息技术与课程教学整合,提高教育教学效率和管理水平。在省教科网建设中,充分发挥全省基础教育资源中心的作用,为全省中小学提供实用的教育教学资源,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开展高等学校网上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和基于网络资源的课程教学改革试验,促进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推广应用。开展网络图书馆建设,以电子图书馆带动全省学校图书馆网络化、数字化建设。加快教育招生考试信息化建设,提高招生考试管理水平。

九、加强高素质师资队伍建设
(一)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10年,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队伍总量有较大发展,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达到7万人左右,中小学教师数量满足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教师队伍结构趋于合理,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具有研究生学历教师的比例,教学科研型高等学校达到8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达到40%以上),教学为主的本科高等学校达到70%左右(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达到15%以上),高职高专院校达到35%以上;教师队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进一步优化,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教学科研型高等学校达到45%―55%(其中“211工程”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可达到60%左右),教学为主的本科高等学校达到40%左右,高职高专院校达到25%左右,高中、初中和小学教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分别达到30%、15%、45%左右;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学历基本达标,“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6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达到30%左右。
(二)构建现代教师教育体系。加强师范院校建设,鼓励有资质的非师范院校特别是高水平综合性高等学校参与教师教育。整合教师培训资源,加强区域师资培训基地建设,建立健全适应各级各类教师发展需要的继续教育制度。省设立“强师工程”专项资金,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各级各类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努力办好教师在职硕士研究生班、教育管理硕士班,实施“利用网络教育提升中小学教师学历工程”,加强职业教育“双师型”师资、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支持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培养特殊教育师资。到2010年,形成学前和小学教师以专科为主、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以本科为主且硕士占一定比例、高等学校新进教师具备硕士以上学位的新三级专任教师学历和学位结构体系。在教师中广泛深入开展“崇教厚德、为人师表”主题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专业水平。
(三)实施“人才强教”、“人才强校”工程。建立和完善刚性引进人才与柔性引进人才相结合的制度。省设立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经费,积极从国内外引进一批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到各级各类学校工作;有计划地选拔一批优秀专科、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充实到小学、中学和高等学校教师队伍;通过教师资格认定,吸引社会优秀人才到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任教;鼓励返聘和延聘教学能力强、专业水平高、身体健康的老教师继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积极推进学校之间教师互聘、联聘工作,建立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教师有序流动的机制,盘活教师资源;学校可以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短期聘任技术人员,不转户口、不转关系,通过签订合同来明确受聘人的职责、任务和薪酬。加强教师队伍交流工作,建立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各级各类优质学校教师对口支援农村、边远山区各级各类薄弱学校的制度。从2006年开始,全省城区中小学教师首次聘任高级教师职务,必须有到山区、农村薄弱学校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切实解决中小学班主任岗位津贴问题,着力改善山区、农村教师的生活待遇和工作条件,认真落实特殊教育教职工的特教津贴(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的30%)。积极引导和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山区、农村任教。
实施“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完善“特聘教授”岗位制度,积极争取我省高等学校有更多专家学者进入国家“长江学者计划”;继续实施省级特聘教授岗位计划,在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高等学校、重点学科中设置一批特聘教授岗位,特聘教授上岗人数达到40人左右,使他们成为我省院士队伍的后备梯队。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校级特聘教授岗位,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继续实施基础教育“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一批名校长和名教师,使他们分别成为基础教育的管理专家和学科带头人。加大高等教育“千百十工程”工作力度,培养一批学术造诣高、创新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使他们成为特聘教授的后备梯队。实施“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对35岁以下具有研究生学历,有潜质的优秀青年教师进行项目资助和重点培养,使之成为“千百十工程”和“百千万人才工程”的后备梯队,形成多层次的创新团队。
(四)深化以教师职务聘任制为重点的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动态的、定期调整的学校编制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和《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暂行规定》。各市、县(市、区)人事、教育、财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按照省编制标准的要求,落实教师编制,用好教师编制。不得以代课教师替代编内教师,要坚决清退不合格教师。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做好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定编工作,配齐师资力量,精简行政机构,压缩非教学人员,提高专任教师比例,使教师和科研人员、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党政工作人员等形成合理的结构比例。其中,专任教师占学校人员总数的比例,高中达到85%以上、初中达到88%以上、小学达到92%以上,有特殊教育学生的学校都应配备能够从事特殊教育教学、康复等工作的专任教师。
依法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高等学校享有《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的自主权。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包括教师在内的全员聘用(聘任)制。强化教师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和履职考核。深化后勤用工制度改革,按照企业管理的办法,根据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全员竞争上岗、全员聘用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积极推进学校分配制度改革。扩大学校分配自主权,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重点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探索建立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以岗位工作业绩为主要考核指标的校内分配办法,充分发挥工资收入的激励功能。
(五)制定落实吸引人才的优惠政策。建立高等学校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凡涉及学校人才引进需要办理聘(录)用、人事代理、入户、认证、社会保障、子女入托入学等手续的,人事、教育、公安、财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办结;对属于审批事项的,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妥。
切实解决引进教师住房难的问题。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应将新引进教师住房统筹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规划,提供划拨用地,落实规费减免政策,由各高等学校自筹资金建设教师周转房,供教师租用。加快落实货币分房政策,对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符合货币分房条件的教师可一次性支取10年住房货币补贴作为借款,用于购买自有住房,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按照相应标准,发给符合货币分房条件的教师一次性住房资助金,已有的工龄也一次性发给住房货币补贴,以鼓励和帮助引进的教师购买住房。
按照“严把入口、公平对待、权益保障”的要求,保证民办学校教师在户口迁移、档案管理、教龄计算、职务评聘、业务培训、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申请科研课题、参与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省教育厅应会同省人事厅、省编办等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解决民办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落实和管理规范问题,保障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十、建立和完善教育经费多元投入体制
(一)不断加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下的教育投入体制。省本级财政继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各级财政优先保证教育的支出需求,教育财政性拨款必须切实做到《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全省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本省生产总值的比例,2007年力争达到4%,2010年力争达到5%。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积极稳妥推进免费义务教育的原则,制定免费义务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地级以上市必须核定本地区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各县(市、区)政府必须按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安排中小学公用经费。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各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发展的比例,一定三年,并采取措施确保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校舍建设、图书仪器设备购置。2005―2007年,省财政每年拨1亿元专款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山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生活设施和教学设备改造工程;每年安排1亿元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山区、农村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和英语教育的扶持力度。
(二)改革和完善财政对教育投入的方式。建立和完善省属公办高等学校以生均综合定额拨款为主的预算管理体制,地方政府、行业主办高等学校参照执行。完善现行财政贴息贷款政策,根据高等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实际偿还能力,逐步扩大省财政贴息贷款规模,积极利用财政贴息贷款改善办学条件。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本级财政安排的非义务教育阶段专项可以在严格的可行性研究后尝试财政贴息贷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建立贷款预警制度,各有关学校要严格做好贴息贷款的还款计划,财政部门对学校财政贴息贷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避免学校贷款转嫁为财政金融风险。
(三)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改革现行收费管理体制。鼓励公办非义务教育学校用非财政性资金扩大办学规模,凡符合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所增加的学位可按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完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统一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省政府定收费项目,学校在规定的收费标准浮动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大力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高中阶段学校的建设,不断增加高中阶段学校建设经费投入。除了对新建、扩建、改建高中阶段学校直接给予经费支持外,政府应对高中阶段学校建设提供划拨用地,减免有关费用。各类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5%比例提取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四)鼓励和支持拓宽筹资渠道。鼓励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华人捐资办学。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落实国家规定的教育事业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和其他相关税收的优惠政策。加强学校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指导,对学校提出的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税申请应及时办理。支持非义务教育学校开拓金融、信贷、教育服务、科技开发等途径筹措教育经费。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正确处理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关系,建立高等学校新型后勤保障体系和城市中小学后勤服务保障体系。通过改组、改制等方式,组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后勤服务实体。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和参与经营管理学校后勤基础设施,重点是学生公寓和大、中、小学学生食堂。
继续做好教育对口帮扶工作。经济发达地区、城市、优质学校切实从办学经费、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实训场地、师资培训等方面,对口帮扶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薄弱学校发展教育事业,帮扶期限延长至2010年。
(五)建立健全扶贫助学制度。坚持和完善农村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免收书杂费制度。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建立和完善以“奖、贷、助、补、减”为主体的助学政策体系。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学生专项补助制度。建立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生生活补助制度。继续实施技工学校智力扶贫工程。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贫困家庭(低保家庭)学生给予相应资助。高等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每年从学费总收入中提取10%用于资助贫困家庭(低保家庭)学生。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建立非营利性助学基金或设立各种奖学金,以捐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推动“银校”合作,认真做好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工作。
(六)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管。建立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制度。加强农村教师工资月报制度,对出现新拖欠教职工工资的市、县(市、区)予以通报,监督各地财政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上报的教育经费统计情况,每年公布各市、县(市、区)教育经费投入状况。公办中小学所收取的学费、杂费、住宿费和捐资助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返还给学校,全部用于学校运作,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抵顶财政预算内拨款。省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经费确定用于教育发展的比例,必须确保用于教育发展,不得用于教师工资发放。各地要结合财政体制和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加快中小学教育财务结算中心建设和运作。
建立省属高等学校财务评估制度。根据省属高等学校年终财务决算报表,对学校财务状况、综合实力、运行绩效、发展潜力进行评估,预防财务风险。
2007年前建立起适应教育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教育审计监督机制,形成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内审机构和高等学校内审机构组成的审计监督网络,走内部审计与政府审计、社会审计相结合的路子,加大对教育经济活动的监督力度,保障教育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十一、大力促进教育区域合作和教育国际化
(一)积极促进泛珠三角区域教育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其他各省(区)教育信息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交流,以及教育科学研究合作,共同开展各级各类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学术研讨。加强各级各类教育的法制建设、办学体制、管理模式、教育督导、教育评估、教学改革、教师培养与培训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鼓励高等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加强科研协作和产学研合作,为区域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平台,推动建立区域高等学校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加强教育信息化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区域教育信息网络互联互通与共建共享机制,推进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共享和利用,加快区域教育信息化进程。加强内地9省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信息交流,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互通机制,实现毕业生就业信息的网络链接。采取多种形式推进粤港澳台各级各类教育交流与合作。
(二)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从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师资建设、学生培养的需要出发,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充分利用友好省州、友好城市资源,建立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关系。立足于推动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高,实行“强强合作”、“强项合作”,吸引国外优质高等学校来粤合作办学。对原创性研究和最有可能取得世界一流成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予以重点支持。积极推进我省高等学校与国外高等学校之间学生交换和课程互选、学分互认。
(三)积极发展来华留学生教育和对外汉语教学。坚持“深化改革、完善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将外国留学生教育工作作为我省教育工作的组成部分,作为推进教育国际化的重要内容,逐步扩大高等学校招收留学生的规模,改革和完善留学生教学、生活管理制度,提高外国留学生教育水平。发挥“侨乡”优势,吸引海外华侨华人子弟来粤求学。
进一步加强汉语教材、汉语师资队伍和汉语等级考试题库的建设,提高对外汉语教学的质量效益。重点抓好国外特别是周边国家的汉语教学中心的建设,逐年增加国外汉语教学中心的数量。
开拓教育国际市场,积极探索境外办学的有效途径。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学科如中医药、汉语言文学等学科可先尝试“走出去”,在境外独立办学或合作办学。每年有组织地到条件成熟的国家举办教育展,推动来华留学、境外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
(四)积极解决境外来粤工作人士子女教育问题。按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在港人、台商和外国人以及回国创业人员较集中的地区,如广州、深圳、东莞、珠海、佛山、中山等地进一步开办港人子弟学校、台商子弟学校和国际学校。持有《广东省居住证》人员子女入读托儿所、幼儿园与户籍人口子女享有同等待遇。

十二、加强对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领导
(一)建立和完善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领导体制。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党政一把手对当地教育现代化建设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教育发展规划、教育经费投入、教师队伍建设、学校设置等重要问题。必须把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并组织实施,对学校建设项目所需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对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落实省领导挂钩联系高等学校制度。认真抓好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实绩考核督导工作,把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确保“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落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把推进教育现代化作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研究制定支持教育优先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加快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进程。加大有关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力度。在过去清理的基础上,对现行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再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清理,凡是与上位法有抵触的均予废止,并根据需要提出制定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建议。
加强教育立法工作。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制定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的实施意见;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制定指导残疾人教育的办法;制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法规,增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能力;制定《广东省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规范教育督导工作。加快教育投融资、终身教育、校园治安、考试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按照依法治教的要求,切实转变不适应形势要求的行政管理方式,依据法定职责、权限与程序管理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精简审批项目,公开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探索教育执法机制和监督机制,依法监督办学活动,维护教育活动的正常秩序;依法保护举办者、学校、校长、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为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推动建立健全以学校法人和学校章程为基础的现代学校制度,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
(三)加强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工作。强化督政,促进区域、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协调发展,加快教育强镇、强县(市、区)、强市的建设进程。珠江三角洲地区力争到2005年有70%、2007年有90%以上的镇基本建成教育强镇;推动东西两翼、粤北山区抓好教育强镇试点,逐步铺开,力争2010年基本实现全省基础教育均衡协调发展。深化督学,规范办学行为,加快增加优质学位。积极推进义务教育等级学校评估转向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化建设督导评估。建立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督导制度和督导标准,重点抓好初中生“防流”、“控流”工作。积极开展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验收工作。建立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质量监测督导制度。加强教育督导机构、队伍和信息网络建设,促进督导工作网络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评估机制。运用评估手段改善和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宏观管理。逐步建立具有我省特色、有利于分层定位和分类指导的各级各类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和教育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评估的规范和导向作用。强化专业教育评估机构的职能,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育评估专家队伍,规范教育评估行为,改变现行的以政府为主体的单一评估模式,使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评估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四)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要求,加强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以加强能力建设为重点,优化学校领导班子结构,推进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形成年龄结构、学历结构、知识和专业结构合理的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坚强领导集体。全面推进“固本强基”工程,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理想、责任、能力、形象”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积极做好在青年教师和高中阶段学校高年级学生、高等学校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坚决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加大案件查处工作力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校务公开制度。加强教育领域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根据本实施意见,省将积极开展教育现代化建设试验,选择若干个不同类型的市、县(市、区)作为试点,形成教育现代化建设示范区。各地级以上市也应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县(市、区)、乡镇、学校教育现代化建设试点工作,加快我省教育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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