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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金融业支持自治区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5〕246号
  • 【发布日期】2005-08-05
  • 【生效日期】2005-08-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金融业支持自治区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金融业支持自治区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24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金融业支持自治区经济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五日


关于金融业支持自治区经济发展的意见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二○○五年八月二日)

为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加大金融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自治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证全区宏观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组织存款,加大贷款投放,从信贷总量上保证自治区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 为保证2005年自治区生产总值预期增长目标的实现,金融部门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合理发放贷款,全力支持自治区经济发展的需求。2005年,全区金融机构存贷款预计增长18%左右,与生产总值增长率和物价上涨之和基本持平,因此,各金融机构要从资金总量上促进全区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
二、认真贯彻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促进农牧民增收
(一)人民银行要保持支农再贷款的适度投放
2005年,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限额比上年增长6%,支农再贷款累放额计划增长15%。各级人民银行要在认真研究辖区农村经济发展现状、掌握农业生产和农户生产生活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合理运用再贷款,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要通过加大地区间调剂力度,增加对粮食主产区支农再贷款的投入。积极发挥支农再贷款的导向作用,在满足春耕生产合理资金需求的同时,积极促进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牧业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水平,全面提高农牧业经济效益,千方百计增加农牧民收入。同时,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使用支农再贷款的监督检查,严格支农再贷款的投向管理,防止挤占挪用,提高支农再贷款使用效益。
(二)国有商业银行要拓宽服务领域,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
各国有商业银行要通过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项目,扶持龙头企业发展。要简化贷款手续,开辟绿色通道,满足伊利、蒙牛、鄂尔多斯、草原兴发等龙头企业合理资金需求。要积极引导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签发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在认真总结伊利、蒙牛、鄂尔多斯、奈伦等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承兑汇票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对具备签发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其他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户银行要积极引导企业更多地了解商业承兑汇票知识,拓展新业务。对于龙头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商业银行应给予贴现支持,人民银行优先给予办理再贴现。积极支持以“公司+基地+农户”模式,培育和发展乳、肉、绒、草等具有地区比较优势的特色产业,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带动农牧民依托龙头企业,增产增收。积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农业生产水平,夯实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基础。各有关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扶贫贴息贷款运作模式,建立健全发放扶贫贷款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整村推进、培训转移、产业化扶贫”的新思路,做好信贷扶贫贴息贷款发放工作,努力提高扶贫贷款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农资资金供应和相关配套金融服务,通过不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多种金融产品[KG(*9]创新方式,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三)农村信用社要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
农村信用社要以改革试点为契机,大力增资扩股,努力降低不良贷款率,切实转换经营机制。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明确为“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和办社方向,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服务手段,创新服务品种,完善服务功能。继续推广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扩大贷款面和信用村镇数量,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覆盖面力争达到有贷款需求农牧户的70%以上,贷款额达到农牧业贷款额的35%以上,切实解决农牧民贷款难问题;进一步加大资金投放力度,合理确定贷款投向,为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牧区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拓宽支农服务领域,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可开办住房、助学和购买家电、大型农机具等消费信贷业务,为农牧民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要根据当地城乡一体化程度和产业结构的实际情况,原则上以农牧业为主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每年农牧业贷款投放量要达到80%以上;城乡结合部地区要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满足“三农”需求。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浮动利率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呼银办发〔2004〕135号)要求,合理确定利率浮动水平,不得“一浮到顶”,减轻农牧民利息负担。
(四)政策性银行要发挥支持“三农”的作用
农业发展银行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支持“三农”的政策。一是认真做好粮棉油收购、储备和调入信贷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流通的信贷支持作用。继续做好跨年度和夏秋粮油收购工作,顺应粮食市场化改革和收购主体多元化的形势,打破所有制界限,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多种所有制企业开展粮棉油业务。对辖内国有粮食企业和粮棉油经营企业组织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做好企业贷款资格认定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积极支持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建设,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支持各类粮食企业与农民签订粮油生产订单,使农业发展银行支持范围向生产环节延伸。二是积极审慎地办好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粮油加工企业和其它粮食企业的贷款业务,加强对粮油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支持。对辖内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分类排队,尽快完成拟开户企业的贷款资格认定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认真做好客户营销和贷款前期的准备工作,重点支持优良客户,对国家和自治区级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要优先扶持。改进贷款审批程序,对效益好、讲信用的优良客户,可实行授信管理,在严格授信的基础上,提高经营行单笔贷款的审批权限和效率。同时,要对粮食仓储和粮食市场体系建设提供适度的信贷支持。三是以客户为中心,改善金融服务。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4〕101号)要求,对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完成改造和重组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发挥其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作用。加强对国内外粮棉油市场的研究分析,坚持粮棉油价格信息定期采集和发布制度,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认真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直补资金的监督拨付工作。
国家开发银行要充分发挥资金优势,适当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力度,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
三、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机遇,调整信贷结构,增加信贷总量
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国家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有关政策导向,抓住机遇,结合实际,增加信贷投放总量。一是要进一步加强与自治区有关综合经济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7户重点工业项目的衔接工作。对符合行业信贷政策、股东实力强、资本金落实、偿债有保证的项目,根据实际需求发放贷款。二是抓住当前国内煤电短缺、价格上扬的有利时机,积极支持煤炭、电力、天然气开发利用以及煤电转化、煤油转化、煤焦冶金加工等重点建设项目,促进跨区域、有特色的重化工基地建设。做好正蓝电厂、岱海电厂、大唐托电等续建项目和准格尔电厂三期、双欣煤矸石电厂等新开工电源项目,包头至乌海等500千伏输变电工程,以及神华煤液化项目等大型煤转油项目的信贷支持工作,促进自治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同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信贷资金要向自治区60户重点企业倾斜,向技术装备先进、投入产出比高、单位能耗少的企业和项目倾斜。积极支持公路、铁路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国道110线高速公路、省际大通道以及东胜至乌海等6条续建铁路的信贷投入,促进省际大通道和乌海至北京高速公路的全线贯通,改善自治区投资环境。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三是围绕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稀土和医药等自治区有一定优势的新兴产业,加大信贷投入,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四是加大对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信贷投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自治区经济和谐发展。五是增加短期贷款,一方面满足有信誉、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及重点项目完工后的合理流动资金需求,另一方面逐步扭转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占比过高、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防范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四、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金融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做好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一是充分认识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客户和中小企业客户的重要性。随着直接融资的不断发展,许多大中型优质企业将通过上市或发行债券等方式解决其融资问题,中小企业必然更多地成为银行最重要的客户。金融部门必须正确认识与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把握好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合理调整客户定位,增强自身竞争力。二是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信贷管理体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各商业银行要制定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客观评定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的授信,要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制度和标准上要有别于大企业,防止由于信贷授信不及时或标准过高而将大部分中小企业排斥在信贷支持对象之外。要适当下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及各分支行信贷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各级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权,防止由于贷款审批权过度集中或审批环节过多,影响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经贷款审查、评估后,确认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对已经评定为本行优质客户的中小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可以试办中小企业专利质押贷款以及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等信贷新业务。要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期限和额度,根据各地区中小企业的不同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防止脱离中小企业生产和流通的实际需要,人为延长或缩短贷款期限,给中小企业增加利息负担和贷款难度。要从中小企业的实际出发,适应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小、频率高的特点,尽量满足其合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三是充分合理利用利率手段,探索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定价机制。对中小企业风险进行合理评估,通过风险溢价来弥补贷款损失,覆盖中小企业风险。四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为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自治区本级和各盟市均已建立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多层次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要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向,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在进一步加大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担保专项资金投入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吸纳社会资金(包括民营资本),做大做强担保机构,逐步实现担保机构的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多元化股权和科学化运营。支持中小企业的联保和互保。对经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金融机构应适当简化审贷手续,贷款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同时,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抵押担保登记和公证手续,降低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抵押登记和公证期限。五是积极发展信托融资,更好地发挥其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中的作用。
五、认真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各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开办助学贷款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参加助学贷款开办业务招投标(或议标)工作,中标后尽快与高校签订协议,加快贷款发放进度,保证中标银行与高校签订协议的国家助学贷款及时足额到位。中标银行要在强化风险防范和健全内控制度的前提下,简化操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成本支出,为申贷学生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服务。对于普通高等专科院校助学贷款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参与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的招投标(或议标)工作。积极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试点工作,加强与教育、财政、税务部门的协调配合,研究探索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有效方式,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加快推动自治区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要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制度,拓宽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发放范围,积极推广“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相结合的模式,依托社区信用平台,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覆盖面,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的制度创新,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与信用社区建设的联动机制。注重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小企业在扩大就业中的积极作用。对下岗职工自办或联合创办的小型经济实体,只要合法经营、有发展前景、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项目投资额的30%,可适当降低贷款担保比例,贷款期限可根据企业的生产周期和还贷能力由银企双方协商确定。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等贴近社区的中小金融机构,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高质量的配套金融服务,帮助有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
六、从严控制过度投资行业贷款,防范信贷风险
进一步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从严控制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及房地产等过度投资行业的贷款。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规模小、高污染、资源浪费严重的小电石、小硅铁、小炼焦、小水泥、小煤矿坚决不予支持。各商业银行要对经济周期和行业景气变化进行前瞻性的研究,提高判断市场风险能力,健全风险控制机制,通过调整信贷投向和结构,强化信贷风险防范与管理,防止过度投资导致经济结构失衡。
七、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比重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有关规定,促进自治区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支持优质企业发行上市,重点推进集通铁路、复华保护神科技股份等企业实现在香港等境外市场上市;积极推进包头铝业、霍林河煤业、蒙西水泥、双岐药业等企业尽快发行上市,帮助其解决和协调在审批和发行过程中的困难。对具有发展潜力和规模优势的高科技企业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培育一批竞争力强、运作规范、效益良好的企业发行上市,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提高竞争力。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夯实市场基础,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大做强。坚持依法监管,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辖区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辖区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要抓住国家扩大企业债券融资的政策机遇,扩大中长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规模,严格审核发债企业和融资项目,对所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建立健全资产抵押、信用担保、偿债基金等偿债保障制度,形成企业债券融资规范、效益稳定、信誉可靠的良性循环机制。
八、积极拓展保险新业务,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步伐,不断拓展保险服务领域,创新产品和服务手段,提高保险在国民经济生活中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作用。一是积极开拓农村保险市场,服务“三农”经济发展。保险业要千方百计地融入到农牧民最基本的生活、生产需求中,积极开展涉农保险试点和推广工作。要解决好农牧民养老、医疗问题,逐步建立农牧民养老年金制度。积极发展从事建筑、采矿业的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继续深入开展奶牛保险的研究论证工作,坚持低费率、广覆盖的原则,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条款费率。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模式开办农牧业保险试点,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制度框架。二是积极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责任保险。三是大力发展健康保险和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保险,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四是发展各类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丰富和完善企业财产险、责任险种,积极为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工业企业、名优企业以及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提供各类风险保障。五是积极推动县域保险市场发展。开发适合县域消费,保费低廉、保障适度、方便购买的保险产品,创新销售模式,拓宽销售渠道,挖掘县域保险市场潜力。
九、进一步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要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稳步推进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加快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动建立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管政策和信息的交流,促进辖区金融稳定和安全。金融部门要积极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从组织机构、制约机制、社会舆论等多方面入手,搞好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建设,搭建政府、银行、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平台;定期召开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了解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债权人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问题,维护银行的权利。进一步落实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各种办法,充分发挥金融部门的整体优势,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企业,认真落实“不贷款、不开户、不提供结算、不提供现金”的联合制裁措施。对企业借改制之机,恶意逃废和悬空银行债务或故意不履行合同的,金融机构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金融债权的安全,依法追究逃废债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支持金融部门依法贷款收息,认真解决个别地区和部门中存在的违法行政、司法不公和判决执行难的问题。对金融工作应坚持正面宣传,为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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