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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安徽等地因预防接种引起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的通报
  • 【发布单位】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教体艺厅〔2005〕3号
  • 【发布日期】2005-07-29
  • 【生效日期】2005-07-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安徽等地因预防接种引起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的通报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安徽等地因预防接种引起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的通报

(教体艺厅〔2005〕3号)




最近一个时期,广西、内蒙古、云南、安徽等地学校陆续发生多起因群体性预防接种或服药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3月16日,广西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保安乡巴善小学中力教学点发生一起医务人员误将卡介苗当麻疹疫苗给学生接种的事故;6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中旗巴彦呼舒第七小学学生因接种腮腺炎疫苗,引起群体性心因性反应;6月15日,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茂山乡红石岩小学因水痘流行,统一组织师生服用预防水痘的中药引发群体性不良反应;6月16日,安徽省泗县大庄镇部分中小学校的学生接种“甲肝疫苗”后发生群体性心因性反应。这些事件的发生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同时也暴露出部分地方教育、医疗卫生单位和学校在卫生防病特别是传染病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尤其是个别地方没有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管理学校传染病防控和开展预防接种工作,违规组织学生实施群体性预防接种。对此,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防病工作,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并以上述事件为戒,从中汲取教训,特对上述事件予以通报,并重申如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增强对学校卫生防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树立“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要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等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学校卫生防病工作责任制,将学校卫生防病工作的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二、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管理学校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需要对学校人群实施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必须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校人群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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