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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布放海洋环境监测浮标的通告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5]323号
  • 【发布日期】2005-07-20
  • 【生效日期】2005-07-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布放海洋环境监测浮标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布放海洋环境监测浮标的通告

(闽政文[2005]3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提升我省海洋环境监测、海洋灾害预警及防灾减灾能力,促进我省海洋经济发展。2005年6月开始,我省将在福建海域陆续布放4套海洋环境监测浮标。为确保海洋监测浮标(以下简称浮标)的正常运行,特通告如下:

一、浮标的预定布放位置。小型海洋环境监测浮标,位于东经118°00.94′、北纬23°44.47′;海洋光学浮标,位于东经117°54.18′、北纬23°34.48′;大型海洋环境监测浮标位于东经119°10.82′、北纬24°14.91′;海洋气象监测浮标,位于东经120°20.00′、北纬25°40.00′。

二、请过往船舶及海上作业船只注意避让,自觉保障浮标的安全。

三、任何船只不得在浮标体上系泊,任何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登上浮标体。

四、海上船只及作业人员若发现浮标漂移、损毁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电话:0591-87878737)。

五、浮标属国家财产,对恶意破坏者,将依法严惩。

附件:海洋环境监测浮标情况说明(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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