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5]323号
- 【发布日期】2005-07-20
- 【生效日期】2005-07-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布放海洋环境监测浮标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布放海洋环境监测浮标的通告
(闽政文[2005]3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提升我省海洋环境监测、海洋灾害预警及防灾减灾能力,促进我省海洋经济发展。2005年6月开始,我省将在福建海域陆续布放4套海洋环境监测浮标。为确保海洋监测浮标(以下简称浮标)的正常运行,特通告如下:
一、浮标的预定布放位置。小型海洋环境监测浮标,位于东经118°00.94′、北纬23°44.47′;海洋光学浮标,位于东经117°54.18′、北纬23°34.48′;大型海洋环境监测浮标位于东经119°10.82′、北纬24°14.91′;海洋气象监测浮标,位于东经120°20.00′、北纬25°40.00′。
二、请过往船舶及海上作业船只注意避让,自觉保障浮标的安全。
三、任何船只不得在浮标体上系泊,任何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登上浮标体。
四、海上船只及作业人员若发现浮标漂移、损毁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电话:0591-87878737)。
五、浮标属国家财产,对恶意破坏者,将依法严惩。
附件:海洋环境监测浮标情况说明(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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