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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向重庆维格公司颁发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5〕418号
  • 【发布日期】2005-07-14
  • 【生效日期】2005-07-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向重庆维格公司颁发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向重庆维格公司颁发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函

(环办函〔2005〕418号)




重庆维格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渝维格〔2005〕10号)收悉。我局于2005年5月12日组织专家对你公司相关设备和质保措施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专家组意见和重庆市环保局预审意见,你公司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规定取得许可证的各项条件,同意向你公司颁发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有关意见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重庆维格实业有限公司属民营企业,设计装源活度150万居里钴-60,首次装源活度20万居里。重庆市环保局于2003年11月批准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渝(辐)环准〔2003〕018号),同意建设。

二、许可内容

(一)单位名称:重庆维格实业有限公司

(二)单位地址:重庆经开区渝北经开园C44地块

(三)法定代表人:黄正理

(四)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使用Ⅰ类密封源

(五)许可限值:钴-60核素,最大总活度:5.55E+16贝可(1.50E+6居里);铯-137核素,最大总活度:3.7E+5贝可(1.0E-5居里)

(六)鉴于国务院正在修订相关的法规,本许可证为临时许可证,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请你单位在新条例出台后,凭本临时许可证件来我局换领正式的许可证。

三、你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规章制度,使其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提高放射工作人员的素质,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安全意识。

四、请重庆市环保局负责该公司环境保护与辐射安全的日常监督工作。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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