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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包装标注特殊标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
  •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注[2005]257号
  • 【发布日期】2005-06-06
  • 【生效日期】2005-06-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包装标注特殊标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包装标注特殊标识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5]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务院以第434号国务院令颁布了《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凡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制品的最小外包装上,须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前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包括:麻疹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联合疫苗、卡介苗、乙型肝炎疫苗(不包括成人预防用乙型肝炎疫苗),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增加的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

二、“免费”字样应当标注在疫苗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字样颜色为红色,宋体字,大小可与疫苗通用名称相同。

三、“免疫规划”专用标识应当印刷在疫苗最小外包装的顶面的正中处,标识样式见所附图样(颜色为宝石蓝色)。

四、自2006年1月1日起上市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其包装必须标注“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此前已上市的疫苗可继续使用至该疫苗有效期终止之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监管工作。对未按规定标注“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应当依据《条例》第六十二条予以查处。

附件:“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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