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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05]87号
  • 【发布日期】2005-05-23
  • 【生效日期】2005-05-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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